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1-13 16:46
名 称: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海发规〔2024〕4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示范项目有序实施,促进我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十三五”期间第二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7〕38号)、《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关于批复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7〕28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后续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23〕26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重点鼓励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产业链配套协作能力、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等领域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其中,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是指围绕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或共性问题,通过产学研协作或产业链协同实施,以技术创新为引领,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是指依托相关机构搭建的,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技术研发、试验研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技术支撑的开放性服务平台。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各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市海洋发展部门是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资助”方式对示范项目予以资助。
项目单位根据市海洋发展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结合实际发展需要提出项目申请,待项目获批立项后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市海洋发展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一次性审核拨付资助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强化资金内部管理以及风险防控,编制项目预算,设立专门台账对先行投入资金进行单独财务核算。
第六条 项目投资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专用仪器设备试制费)、安装工程费、设备改造和租赁费等,不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40%。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研发活动所需要的燃料动力费、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事务费、人力资源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以及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其占研发费用比重不超过40%。
第七条 资助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予以核定,资金分配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资助资金支持的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资金支持的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对于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可以自行协商资助资金分配方案,其中申报单位获得资助资金比例不低于50%。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一节 立项管理
第八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本办法规定,编制申报指南,明确资助项目类别、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条件、申报途径、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流程等信息,通过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
第九条 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按照市海洋发展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一)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包括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对于联合申报项目,如果无特别说明,申报单位是指牵头单位,其他单位为协作单位。
1.申报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1)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预算和绩效目标考核表,负责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和验收材料、签订项目合同、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协作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2)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者核准、环评、用地(用海)、资金等要求,统筹做好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完成绩效目标;
(3)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自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核、验收等工作。
2.协作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1)按照计划推进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完成绩效目标;
(2)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自评,接受申报单位的监督指导,配合申报单位做好考核、验收等工作。
(二)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含《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所规定的视同法人单位〕;对于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本条款要求;
2.项目单位管理规范,经营目标明确,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3.申报项目实施地原则上应当在深圳,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本办法、申报指南等有关要求;
5.申报项目已完成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者核准,取得环评批准文件,初步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场地、人员等条件;
6.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对于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投资占比不低于50%;
7.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三)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投资预算;
3.绩效目标考核表;
4.项目单位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若项目单位成立不满3年,需提供成立以来的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
5.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7.技术先进性相关材料以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如果无法提供需提交情况说明,对于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为非必需项);
8.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就项目实施达成的合作协议(适用于联合申报项目);
9.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者核准、土地(海域)使用权登记或者相关租赁文件、规划许可、环评批复等文件;
10.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对于联合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由申报单位统一提交。
第十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材料受理、预算审查、项目评审等工作。
(一)材料受理。市海洋发展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核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备。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项目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二)预算审查。市海洋发展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对予以受理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查,出具审查报告。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报告意见调整项目预算,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修正版的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
(三)项目评审。市海洋发展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对通过初审并完成预算审查(调整)的项目开展专家评审,重点评估项目可行性、创新性、示范性、支撑性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合理性等,并出具综合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7名单数的海洋产业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遴选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选用项目单位人员以及可能影响项目评审的其他人员。市海洋发展部门应当邀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派员参加专家评审会议。
第十一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预算审查报告、综合评估报告等择优确定拟立项名单。
第十二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在建项目是否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经征求部门意见无异议的拟立项名单,通过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总投资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公示情况,对申报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集体审议。对于审议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形成正式立项名单,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并纳入我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库,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对于审议不通过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根据审议结果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预算明细、实施周期、验收考核指标等事项。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后,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按季度向市海洋发展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市海洋发展部门可以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抽查。
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市海洋发展部门确认后,可以对项目作出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市场等因素无法按照原计划实施的,项目单位可以主动向市海洋发展部门书面提出撤项申请;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因素或者自身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可以主动向市海洋发展部门书面提出撤项申请;
(三)项目单位存在以相同建设内容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或者发生与项目申报、建设实施等直接相关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结束后超过1个月未申请验收的按照合同约定视为撤项。
第二节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海洋发展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自评报告、真实性承诺书以及与项目实施情况相关的材料,具体如下:
(一)验收自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述(含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总结、申报单位与协作单位分工协作情况(适用于联合申报项目)、创新示范效果以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费用)、团队成员实际配置情况等;
(二)项目支出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采购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研发费用支出凭证等材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置设备的还需提供相关招投标文件;
(三)产品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等技术指标相关材料;
(四)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与项目相关的经济指标材料;
(五)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人才培养、制定标准等成果指标材料;
(六)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验收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1.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
2.项目负责人或者团队成员因工作调动、出国(境)、疾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3.因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发生变化;
4.项目实际使用经费较合同约定发生调整的,需详细说明理由。
以上验收申请材料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对于联合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由申报单位统一提交。
第十八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将审查意见和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
第十九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组织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和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对通过验收初审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和验收评审。
专项审计重点关注项目实际投资、投资构成明细、取得的经济效益等事项,对照项目合同对财务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并由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验收评审包括现场核查和专家会议验收两个阶段。现场核查是对项目建设内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进行检查并记录,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专家会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质询基础上,结合专项审计、现场核查情况以及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验收综合得分和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7名单数的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遴选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选用项目单位人员以及可能影响项目验收的其他人员。市海洋发展局应当邀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派员参加专家会议验收。
第二十条 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专家组验收意见等出具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提出项目验收建议。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出具验收结论。
市海洋发展部门对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第二次验收。如果未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或者逾期未申请第二次验收,则视为项目验收不通过。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对项目开展第二次验收时,应当向参加第二次验收的验收专家组提供第一次验收的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验收意见为“不通过”:
(一)项目实际总投资较合同约定金额减少超过百分之二十;
(二)项目实际投资构成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或者项目实际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较合同约定金额调整超过百分之三十;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出现专家认为重大调整的,如项目实际生产或者研发的产品、技术等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等;
(四)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绩效目标没有实现的;
(五)存在虚构项目、提供虚假验收材料、多头申报等行为;
(六)出现任一项目单位退出的。
第二十二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项目验收结论,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以及资助金额,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纳入资助名单。
市海洋发展部门应当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征求部门意见无异议的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验收结论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项目验收、公示等情况,集体审议确定最终资助项目名单,并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节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最终确定的资助项目,市海洋发展部门一次性拨付项目资助资金。对按照实际投资计算的资助金额高于合同约定资助金额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资助金额核拨资金;低于合同约定资助金额的,按照实际投资计算的金额核拨资助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资助项目的总资助资金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各项目获资助资金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加强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级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项目单位应制定合理可行的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评,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评审、审计、验收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拒绝、阻挠、不予配合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等不良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论证、评审、验收、检查等工作经费由市海洋发展部门履职经费保障,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