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发布日期:2025-01-13 16:35
名 称: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 号:深海发规〔2024〕3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驶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局启动对《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3年修订)》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2024年12月26日
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4年修订)
适用说明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使深圳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海洋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权基准。
二、《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适用于本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三、本裁量权基准所称的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实施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时,在经济特区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根据经济特区法规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监督检验、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海警局和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制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权基准》两个及以上适用条件,以裁量阶次重的确定处罚幅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洋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八、《裁量权基准》中规定的两年内因此类违法受过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或涉案船舶在本次违法行为被查获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获,并被我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立案查处的。
根据前款量罚时,若当事人和涉案船舶违法记录次数不一致的,以次数多的为准。
九、除特别注明外,《裁量权基准》中的“适用条件”所称的数字“以下”包含本数,数字“以上”不包含本数,“超过”及“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十、本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深规划资源规〔20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