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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2期(总第13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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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2-30 09:00

名 称: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卫健规〔2024〕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4-12-30 【字体: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深大总医院、深大华南医院,社会办各医院,各学(协)会、基金会: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诚信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诚信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二章  记分规则

  第五条  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分为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等7个档次的分值,采用累计记分的方式予以记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对应分值,详见《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附件)。

  第六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3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卫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第七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记分:

  (一)同一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按行为分别记分。

  (二)医师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种以上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最高的情形记分。

  (三)一次检查发现同一医师存在两次以上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的,按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第八条  同一位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执业机构变更或者多点执业,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在该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第九条  不良执业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

  第十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记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发现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依法行医主体责任,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负责管辖本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医疗机构报告、医疗保障部门通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师。

  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医师作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通知书》抄送医师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在医师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多点执业机构,应当同时抄送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非本地注册的医师,同时抄送医师执业注册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行政调查时,发现医师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可以移交市医师协会进行专业认定。市医师协会作出的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记分应用

  第十七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其执业的所有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不满24分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个月,其中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少于40学时。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机构取消其处方权。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4个月,其中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少于80学时。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机构取消其处方权。

  十八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实现全市互联互通。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按年度将记分情况报送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该医师职称聘任、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更正通知书》《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通报书》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统一模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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