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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6期(总第13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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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8-12 15:25

名 称: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金管规〔2024〕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8-12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加强对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的管理,现将《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2024年7月25日

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低碳转型,规范本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以下简称绿色融资主体库)是指依托深圳市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金公服平台)绿色融资主体库子系统,对符合标准的绿色融资企业、绿色融资项目、转型企业、转型项目等进行汇总形成的数据库。

  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是指符合附件《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相关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转型企业及转型项目是指申请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服务支持的企业及项目,相关评估认定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是绿色融资主体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绿色融资主体库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绿金公服平台的运行;

  (二)制定绿色融资主体库相关管理制度;

  (三)选择确定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机构;

  (四)组织开展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申报、受理及评估认定工作;

  (五)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绿色融资企业(项目)。

  第四条  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绿金公服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

  (二)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申报、受理及评估认定;

  (三)负责绿色融资主体库动态管理,定期核实在库企业(项目)绿色资质,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库企业(项目)进行移出;

  (四)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运营报告,总结当年绿色融资主体库在库企业(项目)的数量及结构情况、环境信息披露开展情况及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绿色融资主体库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受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等委托,提供企业(项目)绿色评估认定等相关专业服务,并出具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的评估认定报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及项目业主遵循自主申报原则,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入库:

  (一)入库申请。在绿色融资主体库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质初筛。管理机构对申报企业(项目)经营及合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第五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条件提出意见。

  (三)初步认定。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企业(项目)的主营业务、碳绩效等方面的表现,对申报主体进行绿色等级初步认定。

  管理机构结合第三方机构的认定结果,为申报主体进行绿色资质标注。其中,绿色融资企业按照绿色表现由高到低分为深绿(G-1)、绿色(G-2)两个等级,绿色融资项目不区分绿色等级。

  (四)公示及入库。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在绿金公服平台对通过拟入库的绿色融资企业(项目)及其绿色资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正式纳入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市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认定的气候投融资项目,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认定的绿色企业和项目,可直接纳入绿色融资主体库。

  第八条  入库绿色融资企业(项目)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或者项目业主需重新提交入库申请,并依据第六条规定完成评估认定流程。未提交申请的企业及项目自动移出绿色融资主体库。

  第九条  在库绿色融资企业(项目)应当保证入库填报信息与实际相符,当存在填报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绿金公服平台申请信息更新。

  第十条  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在库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进行绿色符合性抽查。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抽查工作,并出具抽查结果。

  在库企业及项目业主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抽查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诉,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受托开展绿色符合性抽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若为被抽查企业(项目)提供过绿色评估认定服务的,或者与被抽查企业(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在库绿色融资企业可申请绿色等级调整。申请绿色等级调整的企业应当通过绿金公服平台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参照第六条相关规定完成绿色融资企业的绿色等级调整。

  在库符合性抽查过程中,企业不再符合原有绿色等级要求,但仍符合其他绿色等级要求,主管部门通知管理机构调整绿色等级。

  第十二条  在库企业(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将其移出绿色融资主体库:

  (一)企业、项目业主注销,或者工商注册地、项目所在地迁出深圳的;

  (二)在库期间企业不再符合《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第五条,或者项目业主不再符合《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第八条相关规定的;

  (三)在库符合性抽查结果显示不再符合在库要求的;

  (四)有效期届满且未重新提交、完成入库申请审核的;

  (五)自愿申请出库的;

  (六)企业及项目业主在申请入库、申请等级调整、配合开展绿色符合性抽查以及相关信息更新等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第十三条  鼓励在库企业及项目业主主动披露企业或者项目的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绿色融资主体库中公开发布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的基础信息,包括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名称、企业(项目)简介、入库时间、评估认定结果等。

第四章  绿色融资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在库企业及项目提供绿色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可通过绿色融资主体库依法依规发布绿色融资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对其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绿色金融产品的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或者推广。

  企业及项目进入绿色融资主体库仅作为金融机构判断企业及项目绿色特性的参考依据,不作为企业及项目财务及信用表现的保证。

  第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可结合在库企业(项目)的绿色评估认定结果及融资情况制定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专项政策,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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