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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2期(总第13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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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08 15:01

名 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深工信规〔2024〕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4-08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我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我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

  资金池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资金安排按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不良贷款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各职能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协同性和精准性。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在深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本市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包括加盟银行将贷款项目录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定义、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加盟银行发生的企业贷款。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小微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在加盟银行发生的、符合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规定口径为准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的贷款。

  当期贷款余额合计以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提交前10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所示,在本次贷款放贷时点企业在各银行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个人贷款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加本次放贷金额为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机构,包括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

  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管理机构职责,组织管理机构对加盟银行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与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享;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监管执行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资金池资金预算;

  (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

  (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资金池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每半年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项目结项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二)对加盟银行提交资金池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露或作为其他商业用途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高新投集团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清偿项目库);

  (二)与加盟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加盟银行名单,受理、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和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结项申请;

  (三)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和上报清偿台账,核对风险补偿银行回款金额与实际上报金额是否一致,并做好回款台账;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监控本细则第十七条所指各加盟银行不良率情况。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金融中心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

  (二)与加盟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复核已补偿银行贷款项目结项申请,并做好相关台账;

  (三)按需向加盟银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拨款资料等相关文件,并配合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加盟银行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者完善与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增长作用;

  (二)严格执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三)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各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

  (四)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五)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返还金融中心;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向管理机构提出结项申请。

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评定为不良的时间须在项目进入贷款项目库之后,未及时录入该库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例如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共同借款人(企业主与企业共担债务)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补偿条件:

  (一)该笔不良贷款符合本细则中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定义;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商事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办法》的“不良资产”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BP(含)。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以其贷款发放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不高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二)对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被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重点企业名录的企业的贷款,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三)首笔贷款、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无还本续贷、绿色信贷贷款,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四)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重点支持行业、企业的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对加盟银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四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加盟银行与管理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细节以及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加盟银行的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每季度开始至下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贷款项目库。

  (二)判定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向高新投集团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并上传贷款项目相关资料,以及提交申请前10个工作日内的企业征信报告。

  (三)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文件下达后,加盟银行应在3日内向金融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账户确认函、加盖财务章的收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委托书等拨款资料。

  (四)在不良贷款项目补偿资金到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该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

  (五)如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加盟银行应在上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高新投集团提出申请;高新投集团审核通过后,由其将该笔贷款项目转回贷款项目库,加盟银行将已补偿资金返还至金融中心。

  (六)加盟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追收、打包出售、转让、证券化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加盟银行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后,可以同步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完成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15个工作日内,加盟银行应当在系统内提出清收申请,由高新投集团将该笔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清偿项目库;高新投集团审核后,加盟银行将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金融中心,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上报清收及资金返还信息,将之前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给金融中心。

  (七)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加盟银行应当查清责任,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或者确定损失。加盟银行应当在完成核销或者定损后及时向高新投集团提出结项申请。高新投集团审核后,向金融中心报送该贷款项目处置相关资料;金融中心复核无误,并报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批准后,由高新投集团按有关规定在资金池系统进行结项操作。

  (八)加盟银行应于贷款项目库中正常贷款项目到期结清的3个月内,在资金池管理系统进行结项操作。加盟银行未主动结项且到期6个月未提出补偿申请的项目由资金池管理系统自动结项。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在3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对高新投集团审核结果不服的,加盟银行可以申请复核,由高新投集团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

  (二)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主管部门定期进行集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下达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高新投集团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结论。

  (三)金融中心根据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下达文件,自收齐加盟银行拨款相关资料起10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加盟银行专用账户。

  (四)高新投集团应当持续跟踪、督促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加盟银行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后,管理机构就该笔清收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

  (五)高新投集团每半年统计各加盟银行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及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结果,统计结果同步抄送金融中心。

  (六)对于确已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加盟银行结项申请资料30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加盟银行不良贷款补偿和结项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度将此类不良贷款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发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加盟银行将符合原《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0〕4号,以下称原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项目录入贷款项目库,后续工作按本细则规定的流程办理。2023年8月10日(含)之后发生的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本细则规定的流程办理。

  对于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被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项目,按照原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2023年8月10日(含)之后被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定以下3个指标对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一)贷款项目库中当年发放贷款总额;

  (二)贷款项目库中当年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数量;

  (三)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增速(以下简称同比增速),即本条第(一)项发放贷款总额增量与上年度发放贷款总额之比。该指标自资金池启动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加盟银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

  (一)从高到低排列,贷款项目库中当年发放贷款总额排名在前60%(含本数)或当年发放贷款中小微企业数量排名在前60%(含本数);

  (二)从高到低排列,当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15%(含本数);

  (三)无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加盟银行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且当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15%(不含本数)至30%(含本数),年度绩效评价为“良好”。

  加盟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一)贷款项目库中当年发放贷款总额和中小微企业家数同比均出现下滑(所有加盟银行均出现下滑情况除外);

  (二)有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加盟银行不属于上述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年度绩效评价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加盟银行连续两年测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加盟资格,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加盟。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投集团依据本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末前对各加盟银行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和排名,评价和排名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监管执行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评审、评估和审计的项目,采取事后评价等方式,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抄送监管执行部门。监管执行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于加盟银行同一项目申报多项风险补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及同期产生的利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加盟银行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评估和审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与补偿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国家、省、市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加盟银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不得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在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加盟银行或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管理资格。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市中小企业服务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池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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