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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1期(总第13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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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01 11:19

名 称: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集资规〔2024〕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24-04-01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深圳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财产租赁活动,确保租赁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承租人、其他相关权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财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财产租赁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财产,是指集体企业所有、占有、管理或者实际控制的房屋(包括厂房及配套宿舍、办公楼宇、酒店、公寓、住宅、商铺等)、停车场、构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以及可以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财产租赁,是指集体企业将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交付给法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  集体企业财产对外招租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一)商业金融信息类、住宅类用途的财产,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工业交通仓储类、其他类用途的财产,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的财产,月租金底价拟在50万元以上的。

  集体企业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的具体财产范围由区主管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集体企业出租财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一)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和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党委和工作站(居委会)承租使用的;

  (二)用于公共交通设施、保障性住房、残疾人和养老服务等公共公益事业的;

  (三)用于输油、输气、通信管道或者输电设备等公用事业的;

  (四)区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租财产,应当编制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应当符合市场公平竞争、运营能力适配、产业适配等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产概况、权属、用途、业态要求和抵押、质押等情况;

  (二)承租人的资格条件;

  (三)交易条件;

  (四)招租底价和租金收取方式;

  (五)租赁期限;

  (六)租赁履约保证金(如有);

  (七)交易方式;

  (八)合同文本。

  第八条  集体企业应当通过聘请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以确定财产招租底价。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产业用房租金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招租方案中将招租底价形成的依据和决策程序向街道监管机构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  集体企业出租财产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集体企业出租财产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租期限可以在10年以上,但不得超过20年。

  集体企业应当在招租方案中就出租期限形成的依据和决策程序向街道监管机构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招租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或者决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  招租方案公示结束后,集体企业应当报街道监管机构备案。街道监管机构原则上在集体企业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二条  招租方案完成备案后,集体企业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书面招租信息、招租方案及相关材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招租方案编制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同时可以增加其他途径发布,扩大征集范围。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出租财产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可以按照以下交易方式选择承租人:

  (一)产生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不足3个的,可以重新招租,也可以按照本款第(二)(三)项的情形处理;

  (二)产生2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可以采用竞价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不足2个的,可以重新招租,也可以按照本款第(三)项的情形处理;

  (三)仅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集体企业在编制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交易方式。不属于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直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出租财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直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

  (一)用于世界、中国500强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政府赋予的重大创新项目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获得国家、深圳市认定的优势创新企业,以及拥有国家级创新载体企业、科研机构租用的;

  (二)用于国家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租用的;

  (三)位于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的城市更新拆除单元范围内,或者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已取得实施方案及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的,且由项目合作方或者实施主体承租的;

  (四)区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在招租公告期届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可以申请延长公告期限或者变更招租条件,重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重新招租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再次重新招租,也可以自行组织招租。

  集体企业自行组织招租时,若对前二次招租设定的条件有调整的,应当向街道监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财产出租成交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在确认承租人之日起30日内,集体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财产现状;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转租、分租约定(如有);

  (八)租赁履约保证金、税收与财产保险费的分担及装修(如有);

  (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财产转租、分租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因出租作为保障性住房、拟建产业园区(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情形的,集体企业可以同意承租人将租赁财产转租、分租并在招租方案中明确,但租赁合同必须明确承租人不得实施虚增面积、违法加收水电和燃气费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租赁合同报送街道监管机构,同时上传所在区的集体资产监管系统。若涉及房屋租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连续租赁超过5年且承租期间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的,或者承租期间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且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集体企业可以与承租人协商续租,并向街道监管机构备案后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进行报送、存档。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超出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面积;

  (二)不得约定免租期,且续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出租期限;

  (三)续租价格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房屋(其他财产除外)租赁期满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自行组织房屋出租活动的,原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集体企业将财产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符合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象,区政府可以对集体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第十六条所称的国家和省、市政府赋予的重大创新项目,是指国家、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应用示范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创新性项目,市委、市政府决策的创新项目等。

  国家、深圳市认定的优势创新企业,是指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企业,国家、市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创新载体、科研机构,是指经国家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深圳分室、国家工程中心深圳分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双创平台等;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产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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