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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1期(总第13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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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01 11:12

名 称: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集资规〔2024〕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24-04-01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全市集体企业资金、资产、资源要素交易,确保要素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相关权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要素交易操作指引适用于以下集体企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2家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本指导意见所称控股是指绝对控股。

  二、要素交易

  (一)交易范围。

  要素交易范围包括大宗财产租赁;建设用地开发(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转让;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增资扩股、大额资产转让;大宗货物、服务采购;大宗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联的货物、服务采购。

  集体企业资金投资和出借活动的相关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交易事项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向集体企业提供要素交易相关咨询服务。各区(含新区,下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纳入目录管理的交易事项的监管和指导。鼓励集体企业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交易事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交易方式。

  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要素交易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集体企业开展要素交易活动可以依法委托招标代理、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三)交易原则。

  集体企业开展要素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职责体系

  (一)市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规则、制度、流程等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2.编制本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目录;负责全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的统筹协调、统计分析、培训宣传等工作;

  3.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含新区,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本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制度;

  2.根据本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目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区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目录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区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的统筹协调、统计分析上报、培训宣传等工作,指导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要素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4.区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监管机构)工作职责:

  1.执行落实市、区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制度;

  2.指导、监督所监管股份合作公司的要素交易活动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对纳入目录管理的要素交易事项进行备案;

  3.区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区主管部门和街道监管机构应当坚持优化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监督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增强配齐人员并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

  四、交易程序

  (一)公开招标方式的程序。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

  1.集体企业进行公开招标应当组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的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集体企业的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服务该平台的专家库中产生;集体企业的代表应当优先从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中选取,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集体企业的代表在评审组人数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3。评审组成员须对评审结果负责并不得与投标人或者意向方有利害关系。

  2.评审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最高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进行评标。

  3.集体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1)在评审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采用自定法或竞价法定标。采用自定法定标的,集体企业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应当从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中选定,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定标时,可以邀请社区党委的代表和股东列席;涉及土地资源处置、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的,应当邀请街道监管机构的代表列席。

  (2)授权评审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评标时直接确定中标人。

  (3)授权评审组行使定标委员会职责,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二)竞价方式的程序。

  1.在竞价开始3日前发布竞价文件并明确竞价规则;

  2.根据竞价规则在有效报价的意向方中确定成交人。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

  1.按照已备案的交易方案要求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

  2.交易机构编制谈判文件,并在谈判开始5日前向意向方发出谈判文件。

  3.在谈判开始前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的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集体企业的代表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服务该平台的专家库中产生;集体企业的代表应当优先从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中选取,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集体企业的代表在谈判小组人数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3。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并不得与意向方有利害关系。

  4.委托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要求,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最高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与意向方进行谈判并出具书面谈判报告。

  5.集体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交易方:

  (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交易候选人范围内,采用自定法或竞价法确定交易方。采用自定法定标的,集体企业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成员应当从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中选定,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定标时,可以邀请社区党委的代表和股东代表列席;涉及土地资源处置、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的,应当邀请街道监管机构的代表列席。

  (2)授权谈判小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评标时直接确定交易方。

  (3)授权谈判小组行使定标委员会职责,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交易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交易方。

  (四)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程序。

  1.按照已备案的交易方案要求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

  2.交易机构编制谈判文件并在谈判开始5日前向意向方发出谈判文件。

  3.在谈判开始前组成谈判小组(相关要求与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致)。

  4.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与意向方进行谈判并出具书面谈判报告或者根据授权选定成交候选人。

  5.集体企业对谈判小组推荐或根据授权选定的成交候选人进行确认。

  (五)其他交易方式的程序。

  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六)合同签订的程序。

  集体企业在确定中标(交易)人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与中标(交易)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经集体企业内部法律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

  (七)重新交易的程序。

  集体企业未征集到投标人(意向方),或者与投标人(意向方)未成交的,应当重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新交易且对交易底价、方式、条件等实质性内容作出调整的,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指引的程序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五、争议处理

  (一)交易利害关系人认为集体企业在要素交易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确有事实证据的,可以向集体企业所在地的街道监管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街道监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按照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1.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理;

  2.属于所属下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转送、交办;同时告知投诉人转送、交办去向;

  3.不属于本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同时告知投诉人向负有职责的单位提出。

  (二)在要素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因签订、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交易各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在要素交易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六、附则

  (一)各区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的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相关制度文件应同时抄送市主管部门。

  (二)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集体企业要素交易成交后相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流程监管制度。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供销社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的要素交易活动,可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要素交易操作指引。

  (四)集体企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外的要素交易活动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要素交易操作指引。当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以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股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的社区集体公司的要素交易活动,可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要素交易操作指引。

  (六)本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要素交易操作指引所称“交易底价”,是指要素交易活动中,集体企业拟交易标的物的最低价格。

  (七)本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要素交易操作指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不低于”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八)本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要素交易操作指引由市人民政府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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