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1-22 10:38
名 称: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文 号:深民规〔2024〕1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深民规〔2019〕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月15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4年1月2日
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自立自强、回归和融入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年孤儿是指具有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由市、区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的人员。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和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
第三条 成年孤儿安置坚持政策引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原则,坚持鼓励成年孤儿自立自强、自谋职业、自我发展原则,坚持鼓励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原则。
第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成年孤儿安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制定成年孤儿安置计划,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安置相关政策。市、区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并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三)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优先保障范围,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就业指导工作,促进成年孤儿就业,保障成年孤儿劳动合法权益。
(五)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成年孤儿户籍登记(迁移)工作。
(六)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成年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
(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负责协助市、区民政部门做好成年孤儿社区帮扶和跟进工作,帮助成年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第五条 市、区社会福利机构应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成年孤儿身体精神状况等进行评估,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基本社会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
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指促进成年孤儿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安置方式。
第六条 对经评估后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成年孤儿,应实行社会化安置: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1.生活完全自理,即生活不需要他人照顾,衣食住行可独立完成;
2.残疾成年孤儿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下(不含三级),精神残疾者除外。除精神和智力残疾外,借助轮椅等器具能够完全自理的,残疾等级可不受限制。
(二)具备基本的社会生活能力:
1.具备基本的自我照顾能力,意识清晰,生活态度积极,可以独立完成煮食、搭乘交通工具、使用手机、具备基本安全意识等;
2.具备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与人沟通交流、处理人际关系等;
3.具备基本的理财能力。
(三)具备基本劳动就业能力:
1.具备基本的工作能力,能够清楚并执行指令,具备一定的动手能力等;
2.具备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以及基本工具使用技能;
3.具备基本的问题解决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
4.具备一定的合作能力。
第七条 成年孤儿应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掌握基本生活、人际交往和工作所需技术技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社会化安置。
第八条 市、区社会福利机构应协助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向市、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实行3年的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是指成年孤儿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为社会化安置中的适应期,从社会福利机构为成年孤儿缴纳第一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日起算。
第十条 过渡期内,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按我市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成年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用,按月将基本生活费用发放到成年孤儿个人银行账户。
成年孤儿应自行负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基本生活费用。
第十一条 过渡期内,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按2.5万元/人的标准为成年孤儿一次性购置、配备家具、家电、厨具等日常生活用品。成年孤儿对配备的日常生活用品享有所有权并自行承担维护保养费用。
过渡期内,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按9600元/年/人的标准为成年孤儿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不超过500元/年/人的标准为成年孤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不超过5000元/年/人的标准为成年孤儿购买社工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 市、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签订协议(协议文本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就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日常物品使用、资金的监管、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区社会福利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材料分别报市、区民政部门核实。材料包括:
1.《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表》(含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专业评估意见);
2.成年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成年孤儿申报前3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常规体检报告;
4.残疾成年孤儿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民政局对市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社会化安置的意见。区民政局对区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社会化安置的意见。
(三)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基本情况通报财政、公安、住房建设、人力资源保障、残联,街道办、社区工作站等单位。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成年孤儿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手续办理完成后,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成年孤儿将其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住址。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为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技能培训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组织优先吸收成年孤儿就业。
市、区民政部门为成年孤儿优先提供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成年孤儿优先提供残疾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成年孤儿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及社区服务机构协助解决成年孤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成年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第十七条 安置过渡期内,社会福利机构应购买专业社工服务,采用个案管理模式,建立个案跟踪档案,为解决成年孤儿学习生活工作、情绪管理和人际关系等问题提供个案治疗方法,帮助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回归和融入社会。
第十八条 安置过渡期内,成年孤儿有以下情况的,经社会福利机构评估并报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可接回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二)有轻生行为、自残行为,经医院诊断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
第十九条 安置过渡期满后,成年孤儿仍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和医疗就业保障等优惠政策的,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安置过渡期满后,成年孤儿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安置过渡期满后,社会福利机构应为每名成年孤儿建立台账,并至少每半年跟进回访一次。
第二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对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缓拨停拨补助资金,追缴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