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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7期(总第13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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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4-05-20 16:31

名 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交规〔2024〕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5-2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动态监管,全面提升道路客运驾驶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优化行业整体形象,推动深圳市道路客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4日

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动态监管,推进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体系建设,引导道路客运驾驶员依法从业经营、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圳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员进行从业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且在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直通港澳道路客运企业除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评价,是指对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充电等辅助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全市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方式组织开展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工作,实现从业信息“电子建档、数据互联、系统归集、自动评价”。

  市交通运输部门各辖区管理局负责具体开展本辖区内的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工作以及结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  从业评价信息

  第六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管理系统包括从业信息和从业评价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资格基本信息、企业评价、工作经历等有关信息。

  从业评价信息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

  (二)遵纪守法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等情况;

  (四)荣誉表彰: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相关行业协会及交通运输部门报道、表彰等情况;

  (五)好人好事:包括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参加公益任务等情况;

  (六)其他信息:包括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记录的驾驶员相关信息。

  第七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信息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相关信息,以及交通运输部门所收集的符合本办法评价指标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

  (二)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

  (三)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相关信息;

  (四)外省市抄告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违法违规信息;

  (五)新闻媒体曝光且经交通运输部门查证属实的从业相关信息;

  (六)道路客运企业收集、上报的驾驶员从业相关信息;

  (七)其他部门提供的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各辖区管理局负责组织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等相关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录入工作应当在核实事件责任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等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负责在评价管理系统设立驾驶员个人从业档案,核实、录入和更新本企业驾驶员的录用、调离、辞退等从业信息及从业评价信息佐证材料。

第三章  从业评价等级

  第十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从业不满1年的道路客运驾驶员,评价周期为其在深圳从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周期届满后180日内,根据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计分情况确定其从业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实行计分制,初始分为0分,经评定从业评价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驾驶员从业评价指标一次计分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5分、-10分七种。

  对道路客运驾驶员的道路运输等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道路客运驾驶员一次有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分,累加分值。道路客运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计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计分。

  从业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计分分值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从业评价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从业评价周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等级的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具体标准如下:

  (一)道路客运驾驶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业评价等级为AAA级:

  1.上一评价周期的从业评价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及以下。

  (二)道路客运驾驶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业评价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评价条件;

  2.上一评价周期的从业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客运驾驶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业评价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评价条件;

  2.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道路客运驾驶员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从业评价等级为B级。

  第十五条  首次参加从业评价的道路客运驾驶员,其从业评价结果由评价周期内累计分值确定,且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在门户网站公示道路客运驾驶员的从业评价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从业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进行书面举报或者举证,并提供相关材料。对应的辖区管理局负责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在评价管理系统中予以补充、更正。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情况,信息公开期限为2个评价周期。

第四章  从业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信息及历次参评从业评价等级至少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吊销、撤销或者注销后3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等信息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荣誉表彰”项等得分抵扣:

  (一)发生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驾驶的;

  (三)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视频监控装置的,或者伪造、篡改、删除卫星定位、视频监控数据的;

  (四)发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一次记12分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驾驶从业资格证件的;

  (六)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七)驾驶证照不齐全或者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八)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媒体曝光,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一)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指标及分值表中其他计20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年度行业优质从业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一)近三年从业评价等级连续为AAA级的;

  (二)近两年参评从业评价等级不低于AA级(不含首次参评),且当年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近两年从业评价等级不低于AA级(不含首次参评),且当年在市级及以上技能鉴定或者竞赛中获评高级工的;

  (四)近两年从业评价等级不低于AA级(不含首次参评),且当年受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对行业有较大正面影响的。

  第二十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加强所属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掌握本企业驾驶员的从业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聘用、培训、辞退、工资待遇、调整岗位和奖励的重要参考。

  对列入行业优质从业者名单、从业评价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道路客运企业可以在录用、奖励、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等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有20%以上驾驶员从业评价等级为B级的道路客运企业,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将该企业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客运行业年度表彰评优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从业评价工作,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细致、规范地开展工作。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依法纳入企业诚信评价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评价指标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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