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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5期(总第13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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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2-29 09:48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发改规〔2023〕1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3-12-29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领域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家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专项资金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专家入库、抽取、使用、出库等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咨询主要是指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检查、评估、论证、验收、评价等管理过程中需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经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提供项目咨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使用单位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或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从事项目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专家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统筹指导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建设运维等费用;

  (三)指导监督专家入库、抽取、使用、出库和履职情况等工作;

  (四)统筹处理相关异议和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负责专家库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专家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专家库的建设和运维;

  (三)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等日常管理;

  (四)分类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并维护更新;

  (五)协助监督专家履职情况、对相关异议及申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六)其他有关专家库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学术道德问题,客观公正,信誉良好,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四)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和表达能力;

  (五)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六)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或担任骨干企业高级管理职务,且在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财务专家应为来自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具有财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特邀入库、交流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定期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发布征集专家的通知,常年受理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应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自愿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创新中心审核通过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二)特邀入库:根据工作需要,创新中心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三)交流共享:适时与有关单位建立专家交流合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

  佐证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文件,职称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文件,学术、科研、专业水平佐证资料。

  第八条  创新中心应结合专项资金项目特点、专家擅长领域、专业类别、工作履历等对专家实施精细化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创新中心每年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进行信息确认与更新,并每年至少核查一次专家的相关失信、惩戒记录。

  专家使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空缺、错误或已变化等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反馈创新中心。

第三章  专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别、领域、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设置专家抽取条件及数量。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类别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指定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构成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项目评审专家组构成原则上由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组成(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除外);

  (二)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组由不少于4名技术专家和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组成,原则上来自企业的技术专家不少于1名;

  (三)参与项目核查、检查、评估、论证、评价等其他咨询活动的专家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遵循轮换机制,原则上同一专家每年度内参加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验收活动涉及项目总数不超过30个。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工作,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类别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扶持类别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已确定参与项目咨询工作的专家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的,应至少于咨询工作开始前4小时向专家使用单位请假。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须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向专家使用单位报告并回避:

  (一)本人近3年内受聘于项目单位或正在其关联关系单位任职的;

  (二)本人、直系亲属与项目存在财务审计、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等咨询服务关系的;

  (三)本人、直系亲属与项目单位存在股权、债务、知识产权等经济利益或法律纠纷关系,或担任项目单位高管等其他利益关联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回避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价情况的。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的,专家使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专家使用单位的除外)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应当及时补充选取:

  (一)所抽取的专家因故请假而不能参加相关工作的;

  (二)所抽取的专家在工作过程中因违规或者其他突发情形需终止相关工作的;

  (三)所抽取的专家需要回避的;

  (四)其他需重新或补充抽取专家的。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单位在项目咨询开始前,应对到场专家提出信息保密、纪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并请专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项目咨询中履行工作职责和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个人时间安排,选择是否参与项目咨询;

  (二)获取项目咨询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依法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四)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劳务报酬;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对专家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项目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二)准确把握产业资助政策、项目咨询相关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工作要点;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出具项目咨询意见并签字,并对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创新中心反馈;

  (六)抵制和举报项目咨询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项目咨询工作结束后,专家使用单位应对专家参与项目咨询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应当加强专家库信息化建设,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创新中心应当记录专家抽取结果,包括专家使用单位、抽取时间、抽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家类型、领域、资历、数量等关键信息)、专家姓名及工作单位等内容。

  创新中心应当记录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或验收等活动的项目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专家使用单位应将负面行为通过系统告知创新中心,创新中心在专家库中记录:

  (一)专家信息填报有虚假内容的,或未按要求确认、补充和更新信息的;

  (二)承诺参与项目咨询,未按规定时间参与且未向专家使用单位说明原因或提前请假的;

  (三)擅离职守或无法联系,且未向专家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影响工作进展的;

  (四)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五)未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创新中心应予以出库处理:

  (一)累计被记录三次以上负面行为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或因超龄等原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活动的;

  (四)对市纪委监委与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五)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六)徇私舞弊、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与中介拉拢串通,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八)被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对负面行为记录或者出库处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专家库的使用管理,保障专家库专家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采取随机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创新中心以及参与项目咨询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举报。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对涉及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级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咨询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库外专家,专家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家劳务报酬可根据市场化原则由国家级咨询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创新中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使用专家库资源。

  第二十八条  此前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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