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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0期(总第13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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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发布日期:2023-08-21 11:40

名 称: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深圳农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乡村振兴规〔2023〕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深圳农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8-21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深圳农场”建设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2023年8月10日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深圳农场”建设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委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要求,用好对口协作机制和渠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深圳农场”建设,强化深圳与对口地区农业领域产业互补协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锚定助力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深入实施“我帮企业找市场”行动,依托深圳对口的9省106县,坚持深圳科技、人才、市场等优势以及对口地区空间、资源、劳动力等优势相结合,坚持创新服务企业协作机制,重点支持一批有意愿拓宽发展空间的深圳企业在对口地区开展“深圳农场”示范创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先进模式和公共品牌,推动深圳企业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中有更大作为。

  二、示范任务

  (一)突出对口地区协作,助力产业协调发展。强化深圳与对口地区产业协作,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积极对接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大平台,支持深圳企业与对口地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提供技术、供应链以及业务外包等服务,延伸布局产业链,共同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二)突出产业园区合作,培育农业双向飞地。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作用,推动在资源优势互补、合作意愿强烈的地区布局发展“飞地经济”,支持共建一批产业集聚、融合辐射、优势突出的农业产业合作园区。支持对口地区企业在深注册法人,设置园中园、设立研发中心、建设孵化器、打造招商展示平台,设立“反向飞地”。

  (三)突出协同创新,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深圳企业、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势,用好深圳技术、市场、标准、品牌、人才、开放等方面优势资源,以市场需求为牵引,积极开展对外合作,推进生物育种、农机装备、数字技术、绿色投入品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激发产业发展活力。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深圳农场”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支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做好“土特产”文章,推动产加销、农文旅融合产业模式,努力构建一二三产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围绕股份合作、订单合同、社会化服务、流转托管等形式利益联结模式,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深度利益联结方式,推动更多收益惠及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三、创建要求和数量

  (一)创建主体。“深圳农场”的创建主体应当是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或对口地区内(详见附件2)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以种植(粮棉油菜果等)、养殖(畜禽蛋奶)、水产为主要生产经营范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二)创建条件。创建“深圳农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深圳企业参与。深圳企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或深圳企业参与项目建设,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展示营销等,以及深圳对口地区产业帮扶项目、消费帮扶项目等。

  2.生产适度规模化。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稳定开展生产经营2年以上。种养规模与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当地有适度规模规定标准的应达到当地标准),具有全套合规生产手续(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承包、租赁或流转的土地年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承包、租赁或流转合同,且合同期限内不得转包。

  3.生产经营现代化。经营者接受过农业相关教育或技能培训,了解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能运用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农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基础设施条件,有必要的生产配套设施、必要的生产机械等配套设施,机械化程度高。

  4.综合效益示范化。农场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促进农民增收。

  (三)创建类型。结合工作实际,充分挖掘当地“土特产”资源,开展以下四种类型“深圳农场”创建工作:

  1.特色农产品(含养殖水产):立足本地自然条件、资源特色和发展潜力,发展特色种植、养殖、水产产业,打造知名农特产品。

  2.新技术融合:积极推动农机装备、生物育种、绿色生态、智慧农业等先进技术,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和物质装备支撑。

  3.产业链延伸:推动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一体化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

  4.复合业态:在种养殖的基础上,发掘乡村多种功能,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康养、教育实践、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等新产业新业态。

  (四)创建数量。从2022年开始,每年创建一批“深圳农场”,其中,2023年建设“深圳农场”40个以上。

  四、创建程序

  (一)“深圳农场”创建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公布创建通知及申报材料清单。

  (二)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前方派驻机构、各区对口办根据结对安排,在对口地区积极发动,指导和支持经营主体根据示范任务要求和创建条件,编制“深圳农场”创建方案,提出“深圳农场”创建申请,由前方机构统一组织审核后,择优上报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没有前方派驻机构的,对口地区协助做好辖区内“深圳农场”申报、推荐工作。

  (三)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汇总“深圳农场”创建名单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由经营主体按照创建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完成后(不超过1年)由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五)经审定考察后的“深圳农场”候选名单在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对认定的经营主体,由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授予“深圳农场”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深圳农场”名单。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退出标准。“深圳农场”以及经营主体应加强自身建设管理,自觉维护信誉和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创建或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被兼并或资不抵债破产的;

  3.基地搬迁、改变经营类型或出现其他生产经营异常情况,导致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4.在生产经营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不接受或不配合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监测和检查的;

  7.发生其他问题不再符合“深圳农场”示范条件的。

  (二)加强日常监测。前方派驻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深圳农场”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

  (三)做好社会舆论监督。加强信息公布,倡导社会公众共同监督“深圳农场”运行情况。

  六、支持措施和责任要求

  (一)支持措施。

  1.“深圳农场”可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交流活动;

  2.在对口地区投资建设“深圳农场”的深圳企业推荐优先进入“圳帮扶”“学习强国”“粤省事”等线上商城,优先受邀参加深圳市的相关产品推介、展销和“海推海选,联展联销”等消费帮扶好产品评选推介促销活动;

  3.示范带动作用比较突出的“深圳农场”优先向省级、国家级平台推荐。

  (二)责任要求。

  1.“深圳农场”及其经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监测;

  2.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经营主体应当每3年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递交监测材料和3年内经营情况;

  3.“深圳农场”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经营主体应当在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深圳农场”标志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在符合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各前方指挥部、对口帮扶地区出台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相关政策,鼓励对口帮扶资金和当地涉农资金支持改善“深圳农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监测、溯源、仓储物流、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条件。在“深圳农场”用地、融资、用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当地涉农项目、社会化服务、人员培训、课题研究、规划制定等采购项目向深圳企业倾斜。

  (二)强化协调指导。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前方派驻机构和各区对口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工作指导和培训,支持经营主体做好材料申报、方案编制工作。要加强对当地各部门协调,积极推动土地、财政、科技、金融及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总结宣传。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前方派驻机构、各区对口办要会同经营主体总结创建过程中探索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开拓创新,形成典型和示范引领效应,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跟踪“深圳农场”发展建设情况,对于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并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农场”申报材料清单

  2.对口地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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