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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26期(总第12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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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07-24 14:56

名 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的通知

文 号:深规划资源规〔2023〕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7-24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4日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渔业相关文件精神,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和工作机制

  本措施适用于深圳市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渔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水产品稳产保供、品牌建设与交流合作等渔业相关领域的项目。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实施;由市财政每年安排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给予资金保障。专项资金资助包括补贴、奖励和贴息三种方式,采用事后资助形式对项目进行扶持,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

  二、促进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快发展远洋渔业。

  1.支持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和境外渔业产业园。我市企业在境内外建设的远洋渔业基地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并给予补贴的,按国家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补贴最高2000万元。

  我市企业在境外建设渔业产业园并经市政府认定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资助,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产业园公益性建设部分中方企业总投资的30%。

  2.培育壮大深圳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每年对企业在金枪鱼交易中心的销售总额进行排名,对前50名,且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销售总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已领取补助的销售金额不重复累计。

  3.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落户深圳。对新引进的远洋渔业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且在我市运营两年以上,拥有的远洋渔船总吨位在8000吨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吨位在5000吨(含)至8000吨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升级现代化远洋船队。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改造或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现代化远洋渔船,采取“先建(改、购)后补”的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渔船给予不超过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30%的一次性补贴,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广东省渔船补助标准(见附件2,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更新后标准执行)。

  (1)已获得国家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船只,未达到建造、改造或购置远洋渔船补助金额上限对应档次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对应档次补助金额上限差额予以配套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补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推荐享受国家补助。

  (2)对建造、改造或者购置未符合国家规定主要船型参数的其他远洋渔船(单船200总吨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改造或购置渔船的船龄需在15年(含)以下,进口带捕捞配额的远洋渔船和购置远洋渔业辅助船不受船龄限制。已享受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补贴的企业,从资助年度起5年内如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资助款。

  5.鼓励开发利用境外渔业资源和提升国际履约能力。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且已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相关费用的,按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补助。

  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船,已享受履约奖补的,按照当年度农业农村部补助金额的35%予以配套。

  (二)促进水产种业振兴。

  1.支持水产种源技术攻关。支持开展水产新品种培育、遗传基因改良等重大良种技术攻关项目;支持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品种等创新性强的渔业生物研发项目;支持渔业种源前沿与共性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入50%,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鼓励项目依托深圳现代渔业(种业)创新园开展,支持项目优先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扶持计划。

  2.支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鼓励开展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研究,创新种质资源交换、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和交易平台。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3.支持种业育种及产业化。对渔业企业、科研院所等牵头育成的通过国家、省级品种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根据品种通过审定的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省级新通过的审定品种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通过国家级水产品种(配套系),位列第一育种单位每个奖励100万元,位列第二育种单位的按标准的30%给予奖励,位列第三育种单位的按标准的20%给予奖励。

  支持我市渔业企业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和扩繁基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高新技术及智慧渔业发展。

  1.支持智慧渔业大型养殖工船建造运营。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省资金补贴。封闭养殖水体在8万(含)至15万(含)立方米的养殖工船,每艘船市级资助资金与国家、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最高1.5亿元)。

  封闭养殖水体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养殖工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资助,每艘船市级资助资金与国家、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

  2.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和海上综合渔业平台建设。支持投资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深水抗风浪网箱。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补贴,对获得补贴的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船型类网箱分别按国家补助金额的30%、50%和100%给予配套补助;因受资金规模或水深限制未安排、但符合国家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其他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同类型项目上述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支持建设集生态养殖、科普教育、观光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化海上综合渔业平台。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金补贴,对获得补贴的,按国家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未获得国家补贴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3.支持智慧渔业建设及运营。支持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建设实现渔业智能生产及交易、海情预警、动态监测、智能分析、信息共享、应急指挥等信息化应用的智慧渔业项目或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对经认定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对经认定有效运营的智慧渔业项目,3年内给予不超过运维成本的50%,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贴。

  4.支持渔业高新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开展碳汇渔业、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渔业生态养护、绿色健康养殖、水族生物繁育和水产品疫病防控相关技术研发及应用,鼓励水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储运、生物医药等产品研发及应用;鼓励基于新技术、新材料的现代渔业设施设备与信息化技术研发及应用;鼓励基于国产卫星遥感提升远洋渔场寻找效率和准确性等技术创新及应用;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四)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渔业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的,每次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远洋渔业企业和种业企业使用银监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贷款,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项目给予贴息,贷款按照不超过基准利率予以利息补助,其中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每家龙头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300万元;远洋渔业企业、种业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300万元。企业符合多项贴息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

  三、完善水产品供应保障体系

  (五)鼓励回运自捕水产品。对回运进入我市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交易的远洋自捕水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不含运输保险费)补贴,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贴176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1800元,冷冻回运金枪鱼每吨补贴13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鱼类每吨补贴1000元。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补贴,已享受补贴的,按照国家补贴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补贴。

  鼓励在南沙海域养殖、捕捞水产品,对进入我市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交易的南沙海域回运鱼类给予每吨500元的运输费用补贴。

  (六)支持水产品供应基地建设。鼓励建设菜蓝子供深基地,对新认定的水产类菜篮子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对每年进入菜篮子牵头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评奖励名单的水产类菜篮子基地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

  支持在深圳市外建设对口帮扶合作项目和经认定的市菜篮子基地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50万元以上,且所生产产品主要在我市销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七)支持水产品加工、配送、冷链物流建设。支持投资建设水产品及水产品预制菜加工、配送、冷藏保鲜项目,鼓励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以及对原有水产品加工厂进行标准化改造,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支持投资建设水产品超低温冷库,单个项目库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

  (八)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1.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对渔业企业开展自检体系建设、水产品可追溯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利于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2.支持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鼓励渔业企业开展水产品MSC(海洋管理委员会认证)、ASC(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认证)、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认证,对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支持“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单项2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单项5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给予单项100万元奖励。

  支持“圳品”培育和品牌推广,对产品申报并获评水产类“圳品”的企业,单项给予2万元资助;对水产类“圳品”销售企业,按年销售额的1%给予不超过每年10万元奖励。

  (九)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

  1.支持池塘升级改造。鼓励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完成简易生态型改造的给予2000元/亩的补贴,完成标准生产型改造的给予4000元/亩的补贴,建设美丽渔场项目的给予8000元/亩的补贴。只进行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而不实施养殖尾水综合处理的不予补贴。

  2.支持开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和育苗项目,养殖项目车间不少于8000平方米、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少于6000立方米,育苗项目不少于1000立方米水体。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2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四、加强品牌建设与交流合作

  (十)支持举办深圳国际渔业博览会。鼓励参加深圳国际渔业博览会,展位占地4个标准展位(36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展位费80%的补贴;通过特装验收的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给予3000元特装费补贴;对组织主题活动的(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由组委会确认,通过验收),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费、布展费的50%,最高10万元的补贴。每家参展单位每届累计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

  对在深圳国际渔业博览会达成交易,经组委会认定,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在1年内取得我市税务发票的,给予买方交易金额1%,最高200万元的补贴。买方须为水产品养殖、捕捞之外的其他企业。

  (十一)打造渔业高端交流平台。鼓励在我市主办国内外渔业高端会议或论坛,由5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1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及以上的,给予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

  (十二)大力弘扬渔业文化。

  1.打造休闲渔业名片。促进渔业与旅游、文化等产业的深度融合,鼓励参与休闲渔业品牌的创建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休闲渔业品牌、示范点、示范基地、文化节庆、赛事等项目,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建设休闲渔业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鼓励渔船休闲化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2.支持举办渔业文化活动。支持举办融合人文、科普、休闲、娱乐、美食、运动等元素的渔业文化宣传推广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次最高1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最高30万元。

  (十三)加强渔业宣传推广。

  1.鼓励拓展营销渠道。支持渔业企业建设水产品消费体验终端,对新建的水产品销售、消费体验终端,经申请批准后,给予经营场所第一年实际租金3个月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

  鼓励我市新媒体企业以直播带货等新兴渠道推广、销售我市渔业企业的水产品,水产品年销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金额1%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2.支持参加水产品推广交流活动。渔业企业自行参加由省、部级单位及部属事业单位指导或主办的展会、推介活动的,对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展位费、特装费和宣传费等费用,给予不超过每场活动费用总额50%,最高1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3.支持优质水产品“进校园”。鼓励渔业企业参与、组织优质水产品“进校园”活动,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每周一次的优质水产品课间餐,从小培养优质水产品健康饮食习惯,促进青少年智力发育,健康成长。优质水产品“进校园”活动5年试点期间对提供优质水产品进校园的渔业企业给予政府部门公布的食品目录指导价80%的补贴。试点期后给予指导价50%的补贴。

  五、附则

  (十四)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时禁止虚报、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助资金。

  (十五)我市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渔业资金,或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渔业发展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区(新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对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十六)本政策自2023年5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项政策具体操作规程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以信息化手段加强资金管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1.名词解释

  2.建造、改造或购置远洋渔船补助金额上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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