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7-11 11:09
名 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 号:深前海规〔2023〕6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引入在香港取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程建设领域执业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专业人士),包括在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注册且仍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屋宇署、劳工处完成注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前海合作区的备案、执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专业人士的备案以及与备案相关的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专业人士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应当在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专业人士应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注册且仍在注册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屋宇署、劳工处完成注册。
第五条 专业人士备案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初始备案。
1.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屋宇署、劳工处取得的合法执业证明文书(卡);
4.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文书(应提供中文版本)。
(二)延续备案。
延续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三)变更备案。
1.变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
2.发生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一)(二)(三)项的材料均可以原件扫描方式提供。
第六条 专业人士的备案可通过线下或者线上方式申请。
通过线下方式申请的,由前海管理局通过“e站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e站通服务中心”接到专业人士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需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事项办理界面,填报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材料。材料齐全的,由“e站通服务中心”予以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初步审核(不含材料补正时间)。
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门户网站对专业人士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专业人士备案证书。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由前海管理局进行核查。前海管理局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情况复杂难以在上述期限内核查完毕的,经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时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已经完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专业人士,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后可免于公示,直接备案并发放专业人士备案证书。
第八条 专业人士中,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外,其余专业人士备案有效期为5年,备案期满前90日内可申请续期。
专业人士的备案信息资料若发生变更(含注销),应当在发生变更后9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执业,其执业范围应当与其在前海管理局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同。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制定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清单(见附件1),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内按照本办法附件1对应的执业资格执业。
专业人士在港澳地区的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视同于内地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
第十一条 专业人士需要提供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所受聘的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专业人士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前海管理局报告其在前海合作区的执业情况。
第十三条 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人士的备案情况定期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执业活动进行巡查,并将管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结果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十五条 专业人士未经备案执业,或者超越备案范围及期限执业的,由前海管理局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对专业人士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专业人士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备案或者驳回其备案申请,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备案申请。
专业人士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程度的,由前海管理局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验核实后,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5年内不接受其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人士的相关备案情况和相关违法情况通报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抄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以下简称香港发展局)、劳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并由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前海管理局发现已备案的专业人士违反香港法律规定并受到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处罚的,有权对专业人士的备案情况及执业资格作出相应处理。
专业人士有违法行为的和对前海合作区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前海征信记录,通报香港发展局、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及相关专业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包括香港建筑师注册管理局、香港工程师注册管理局、香港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专业学会,包括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等管理专业人士的各学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受理但尚未完成的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但按照原规定更有利于申请人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清单
2.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备案申请表(略)
3.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延续备案申请表(略)
4.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变更备案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