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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5-15 14:54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人社规〔2023〕4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深圳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9日
深圳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务实有效。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依法设立并且在我市正常运营的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三类。
第四条 评估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办学保障和办学效果五个方面。
(一)党的建设:主要评估党的领导、制度建设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情况;
(二)学校管理:主要评估办学方向、领导班子、机构设置、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
(三)教育质量:主要评估德育工作、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技能竞赛、教学研究等方面情况;
(四)办学保障:主要评估办学投入、校园建设、实训条件、教师队伍和智慧校园、校园文化等方面情况;
(五)办学效果:主要评估培养规模、教学科研、人才评价、毕业就业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评估以一个自然年为周期,采取日常督导与年度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日常督导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不定期开展。年度评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据评估主要框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年度评估细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同时发布年度评估通知、年度评估细则。
第七条 年度评估按照学校自评、现场评估的程序开展:
(一)学校自评。评估对象对照评估细则开展自评,准备能够反映办学水平的过程性和成果性材料、台账等,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自评得分表,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现场评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建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组作出现场评估结论。
第八条 评估专家组现场评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评估对象对有关办学情况和办学水平的介绍;
(二)按照评估细则检查核对台账等相关资料、软硬件设施设备;
(三)通过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开展师生随机访谈、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了解办学情况;
(四)走访用人单位、实习企业了解教育质量。
评估专家组根据现场评估情况形成现场评估结论并且向评估对象现场反馈,听取评估对象的意见建议。评估对象对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存在异议的,由评估专家组和评估对象现场核实;核实后仍存在异议的,应当将异议情况在现场评估结论中如实记录。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年度评估细则要求,审核评估对象自评情况和现场评估结论,结合日常督导结果对评估对象办学水平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形成审核评估得分表,确定评估等次,作出评估报告。
评估等次根据评估得分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900分及以上为优秀,750-899分为良好,600-749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等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评估对象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评估等次发生变更的,应当收回原评估报告,并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决定维持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一条 评估等次为优秀的技工院校在升级升格、招生计划、评优评先、奖学金名额分配、竞赛集训、专业帮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评估等次为良好的技工院校,在评优评先、奖学金名额分配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评估等次为合格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作出书面提示。
第十四条 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其作出要求整改的书面提示。
被要求整改的技工院校应当在收到书面提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确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技工院校,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延长整改期限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调整相应办学层次;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主要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