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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4期(总第12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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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5-08 10:03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深医保规〔2023〕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5-08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购买本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深圳惠民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照自愿原则,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或现金为本人及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深圳惠民保”。

  二、“深圳惠民保”产品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商保机构)提供,参保人自愿购买“深圳惠民保”的,与承保商保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确定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招标选定“深圳惠民保”承保商保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鼓励用人单位为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统一购买“深圳惠民保”。

  五、下列人员由本市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深圳惠民保”购买手续:

  (一)本市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二)本市集中供养孤儿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民政部门支付;

  (三)本市户籍重度残疾居民由残联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残联部门支付;

  (四)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支付。

  六、本通知从2023年4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原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责任由其承办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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