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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2期(总第12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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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04-18 15:55

名 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LNG船舶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 号:深交规〔2023〕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LNG船舶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4-18 【字体: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1号)有关要求,开展LNG船舶相关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精简高效、干净廉洁的工作原则,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留痕。

  二、奖励项目

  (一)新建、新购LNG船舶奖励。

  1.申请条件。

  对在我市经营的企业新建、新购自有运力且船龄不满5年的大型LNG运输船给予连续3年奖励。

  2.奖励标准。

  8万立方米及以上等级的每船每年奖励500万元,16万立方米及以上等级的每船每年奖励1000万元,船舶等级四舍五入以整数计(如舱容7.5万立方米的船舶为8万立方米等级,舱容15.5万立方米的船舶为16万立方米等级)。

  3.申请材料。

  (1)年度LNG船舶新增运力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2)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

  (3)承诺书(见附件2)。

  4.申报要求。

  (1)申请人为深圳市注册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2)船舶船籍港为深圳,并承诺在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出,否则应当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3)船舶所有权证书时间在2022年10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5.申报方式及时限。

  (1)申请人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ghglc@jtys.sz.gov.cn。或者申请人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处1007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道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83168074)。

  (2)2023年申报时间为5月4日至5月31日,2024年至2028年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4日-1月31日,提交上一年的奖励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二)LNG运输航线奖励。

  1.奖励范围。

  对在我市经营且以深圳港为始发港,开通珠江三角洲水域运营的LNG运输航线的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标准。

  年度LNG运输量每条航线达到2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按照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条航线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

  3.申报材料。

  (1)年度LNG船舶运输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

  (2)船舶装货港、卸货港商检报告;

  (3)年度LNG船舶航线明细表(见附件4);

  (4)承诺书(见附件5)。

  4.申报要求。

  申请人为深圳市注册企业,并且以深圳港为始发港,经营珠江三角洲水域的LNG运输航线。

  5.申报时限及方式。

  (1)申请人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ghglc@jtys.sz.gov.cn。或者申请人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处1007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道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83168074)。

  (2)2023年申报时间为5月4日至5月31日,2024年至2028年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4日-1月31日,提交上一年的奖励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三、奖励申请审核程序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诚信征询。申报单位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三家公共信用机构之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审核不予通过。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结合诚信征询情况,并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出具奖励审核意见。

  (四)奖励审核意见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奖励资格。

  (五)公示结束后未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相应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有效期内符合新建、新购LNG船舶奖励要求但未获满3年奖励的船舶,有效期结束后仍可继续申请剩余年度的奖励。

  (二)新建、新购LNG船舶奖励不得与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船籍港资助项目”同时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奖励同时符合市、区及前海合作区相关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一经发现,则收回企业获得的全部奖励资金,且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申请本通知包含的任何奖励项目。

  (三)本通知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四)异议受理地址:竹子林紫竹七道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大楼1006室;异议咨询电话:83168074。

  附件:1.年度LNG船舶新增运力奖励申请表(略)

  2.承诺书(略)

  3.年度LNG船舶运输奖励申请表(略)

  4.年度LNG船舶航线明细表(略)

  5.承诺书(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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