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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1期(总第12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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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3-04-10 11:20

名 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示范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深工信规〔2023〕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示范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4-1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4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104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示范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31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示范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4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104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园区网络改造示范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服务生产制造及技术研发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高速率、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网络基础设施,形成信息基础设施赋能数字化转型的典型应用场景,打造技术先进、成效显著、可复制推广的标杆示范项目。

  第三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园区网络改造示范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每年遴选不超过100个园区网络改造示范项目予以资助。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依法行政、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发布指南、自愿申报、项目受理、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发布申请指南,组织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园区网络改造示范项目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本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其绩效目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醒警示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项目申请指南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并提醒警示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

  (二)是园区网络改造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专项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位于深圳市,且已竣工验收;

  (二)园区已实现供电企业直接送电;

  (三)在园区内配备设备机房、通信管道等必要基础设施;

  (四)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设备与材料费用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项目具有推动数字化转型的显著示范作用,在园区生产制造、办公区域完成高质量网络设施建设。园区网络架构合理、安全可靠,固定网络采用无源全光网技术,实现光纤到产线、光纤到办公室、光纤到桌面;移动网络采用5G独立组网技术,实现高质量5G网络覆盖;完成IPv6网络改造;面向园区企业提供万兆接入能力,有线网络速率不低于900Mbps,移动网络下行均值接入速率不低于500Mbps、上行均值接入速率不低于100Mbps;

  (六)依托5G、千兆光网、IPv6+、多功能智能杆等技术和设施,满足园区内入驻企业智能制造、能源监测、智慧物流、园区管理等数字化转型应用和产业新型生态需求;

  (七)在园区内完成以下至少一项应用:

  1.满足NB-IoT、eMTC等技术的物联网建设;

  2.满足Wi-Fi6技术的高品质无线局域网建设;

  3.面向园区企业集中部署低时延响应算力资源,实现海量数据本地处理、业务本地闭环;

  4.满足低空经济发展需要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报告,包括实施方案、符合第八条所列各技术指标测试验证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三)项目实施投入费用清单;

  (四)项目单位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官方网站下载)。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园区网络改造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额是指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实际产生的设备与材料、系统集成与信息服务、应用软件、工程建设、网络检测调试等费用,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前款各项费用具体定义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费用是指项目单位购置设备、材料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所实际产生的费用;

  (二)系统集成与信息服务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实施系统集成、开展信息服务所实际产生的费用;

  (三)应用软件费用是指项目单位购置应用软件所实际产生的费用;

  (四)工程建设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开展必要的工程咨询、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所实际产生的费用;

  (五)网络检测调试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开展网络检测、调试所实际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遴选审核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定期受理申报的方式,根据本操作规程统一对外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及其相关信息,待网上预审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遴选审核: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备性、有效性与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合规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单位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开展专项审核,对项目投资额是否符合第八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开展专项审计。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专项审核和专项审计结果,按照申报项目的项目投资额进行高低排序,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制定资助计划,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资助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应当将资助资金用于园区网络改造示范项目、园区用户网络提速以及企业数字化转型应用建设。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扶持计划在促进工业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单位和为扶持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专业性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及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扶持计划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核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和拨付资助资金前,发现项目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审核要点、专项审计标准以及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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