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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期(总第12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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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1-09 10:18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人社规〔2022〕1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1-09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主办、参与主办以及统筹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

  本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检查监督等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区域间联合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足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加快构建以职业技能标准为核心,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以国家级、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重点,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的“一核四级”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深圳市选拔赛、深圳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深圳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下分别简称为市选拔赛、市一类赛、市二类赛)。

  (一)市选拔赛包括下列比赛:

  1.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省选拔赛)深圳市选拔赛;

  2.全省行业企业职业技能大赛深圳市选拔赛;

  3.全省专项职业技能大赛深圳市选拔赛。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市选拔赛办赛和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参赛工作。

  (二)市一类赛包括下列比赛: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单独主办,或者会同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联合主办的跨行业(系统)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

  市一类赛符合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相关选拔要求的,可以承担市选拔赛功能。

  (三)市二类赛包括下列比赛:

  1.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市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

  2.区人力资源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单独主办,或者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的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导市二类赛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主办单位承担统筹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仲裁处理等工作。

  多部门共同主办职业技能竞赛的,应当成立竞赛工作赛事组织委员会等临时性议事机构,共同研究推进职业技能竞赛整体工作。赛事结束后,竞赛工作赛事组织委员会职能自行终止。

  第八条  主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遴选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以及技术支持单位。承办单位成立相应的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赛事结束后,执行委员会职能自行终止。

  第九条  市选拔赛根据上级部门组织的赛事计划、周期适时举办。市一类赛和市二类赛原则上每年举办。市选拔赛应冠以“××年(第××届)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赛项)本市选拔赛”名称,市一类赛、市二类赛应冠以“××年深圳技能大赛—××(赛项)职业技能竞赛”名称。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省级选拔赛计划,重点选取与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相适应的赛项,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参赛的赛项组织开展市选拔赛。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高技能人才培育等需求,可以采用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征集等方式,制定市一类赛赛项目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一类赛赛项目录中选取两个赛项,作为“工匠之星”职业技能竞赛赛项。

  第十二条  市一类赛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国家之后公布的职业(工种)设置赛项。

  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大赛,紧贴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者在本行业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设置赛项。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市选拔赛、市一类赛赛项目录后,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承办单位,吸纳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办赛和赞助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承办市选拔赛、市一类赛的单位应当为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提供满足赛项所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耗材等硬件资源;

  (二)具有组建命题专家团队、裁判团队、技术保障团队等专家队伍的能力,其中命题专家应由不少于5名与赛项对口或相关专业的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组成;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宣传推广、后勤保障和应急处理等能力,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能组建不少于10人的办赛工作团队,全程负责赛务相关工作;

  (四)近5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符合前款条件的单位既可以独立申报,也可以联合申报承办市选拔赛、市一类赛。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承办市选拔赛、市一类赛的单位应当编制竞赛工作方案报送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可以联合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等,组建竞赛专家团队进行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择优确定承办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赛项、标准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取消或者变更。确需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提前报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获得同意,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职业技能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赛务保障和应急处理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应急等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不低于70%。职业技能竞赛可以不单独设置理论考试,但是应当将理论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市选拔赛报名人数不少于20人,市一类赛报名人数不少于60人。报名人数不足的,可以延长报名时间或者取消竞赛;报名人数较多的,可以分为初赛、决赛。

  第二十条  市选拔赛应按照上级赛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市一、二类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市一类赛应不低于三级/高级工及标准,市二类赛应不低于四级/中级工标准。

  对应本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以及重点领域(如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机器人、先进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的新职业(工种),暂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可以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

  第二十一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当至少在赛前1个月提交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至主办单位审核。确无法按时提交的,经主办单位同意后可以适当延后提交。

  主办单位应当至少在赛前15个工作日公布工作方案和技术文件,并发动报名参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赛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在本市工作、学习,但“工匠之星”职业技能竞赛参赛人员不受此限;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竞赛规则、流程。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的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赛,已获得“深圳市技术能手”的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加相同赛项;市选拔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以及省职业技能大赛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竞赛相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竞赛事前、事中、事后宣传,扩大职业技能竞赛的影响力,弘扬高技能人才的优秀成绩,努力营造尊重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四条  竞赛设置金、银、铜牌或者一、二、三等奖,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且比赛成绩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以颁发优胜奖。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市选拔赛、市一类赛等任务后,可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单赛项不超过15万元补贴。承办单位实际支出费用总额低于对应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补贴。

  具有市选拔赛功能的市一类赛的承办单位,不得同时申请市选拔赛、市一类赛补贴。

  第二十六条  纳入补贴的资金范围包括:场地和设备租赁、赛场布置、耗材购置、聘请专家裁判、技术交流、设备运输、疫情防控、竞赛宣传、后勤保障、委托业务费、工作人员的劳务、差旅、选手奖励、公杂等与竞赛相关的费用。

  人员经费、差旅费支出标准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财政要求。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二十七条  市一类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市二类赛的参赛选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认定“深圳市技术能手”:

  (一)市一类赛单人赛决赛人数(指实际参赛人数,下同)在50人以上的,取前8名;决赛人数在40至49人之间的,取前4名;决赛人数在30至39人的,取前2名。

  (二)市一类赛团队赛决赛队数在25队以上的,取前4名;决赛队数在20至24队之间的,取前2名;团队决赛队数在15至19队的,取第1名。

  (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市二类赛单人赛决赛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取前4名;决赛人数在40至49人之间的,取前2名;决赛人数在30至39人的,取前1名。

  (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市二类赛团队赛决赛队数在25队以上的,取前2名;决赛队数在20至24队之间的,取前1名。

  本办法实施前被认定为“深圳市技术能手”的,不重复认定。

  第二十八条  获得竞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证书不重复颁发。

  对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为竞赛标准,原已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被认定为“深圳市技术能手”的选手,可以晋升为二级/技师。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工匠之星”赛事优胜选手予以奖励,对获得我市“工匠之星”技能大赛第1名选手奖励10万元,第2至3名选手奖励4万元,第4至6名选手奖励2万元。“工匠之星”赛事为团队赛的,获奖团队平分奖金。

  第三十条  主、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可以按照竞赛方案对获奖选手和集体,表现突出的技术指导、保障团队、工作人员,以及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其他通报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参照广东省有关奖励程序和标准的规定,对国家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选手和对应的技术指导保障团队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厉行节约,坚持绿色办赛、节约办赛,严格控制活动规模。鼓励有关单位大力开展社会赞助工作,支持冠名赞助,吸引社会力量为大赛提供设备、耗材、场地、资金和物质保障。

  第五章  奖补程序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工作任务后1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经费补贴申请表》;

  (二)承办单位银行账户。

  竞赛由多个单位联合承办的,由全部单位共同确定补贴申请单位。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对逾期未申报,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经告知后仍未能在申报截止日期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补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财务审计机构对申请对象的实际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范围包括财务票据核实、固定资产核定和经费列支范围等,审计时间不计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期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审计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书面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网公示审核通过的对象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不成立的,于次月月底前发放补贴;公示后有异议且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发放补贴。

  第三十六条  “工匠之星”赛事优胜选手无需申请,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主办单位公布获奖名单后2个月内发放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竞赛结果不予认定,承办单位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竞赛的赛项未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的;

  (二)擅自变更承办单位、赛项、标准的;

  (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发生泄题,操纵、干预竞赛、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竞赛成绩严重失实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相关单位已经申领相关竞赛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竞赛成绩,取消承办单位承办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奖补。

  第三十九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已经获得相关荣誉、称号或者物质奖励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追回。

  第四十条  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大赛协办单位或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应当通过合同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发现不符合竞赛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工匠之星”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本办法市一类赛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已承办2022年度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任务的单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附件: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经费补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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