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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0期(总第13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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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11-20 11:07

名 称: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文 号:深水规〔2023〕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11-2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修改制定了《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6日

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

  为规范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对象

  全市范围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二、征收主体

  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职责分工分别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费额后,将核定金额、审批(备案)机关等费源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缴纳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下同)记载的商事主体类型为“企业”的,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核算额的10%实际征收,其余按规定应纳入地方收入的90%予以免征。缴纳义务人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商事主体类型不属于“企业”或者缴纳义务人为个人的,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核算额的100%实际征收。相关收入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四、免征规定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五、缴纳程序

  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核算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决定中明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金额。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中如实填报水土保持补偿费。

  税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中明确的缴纳金额或者缴纳义务人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中填报的缴纳金额开展征收。

  依法免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标准,自行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金额等费源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已在税务部门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因误收误缴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因项目取消或者征占地面积、实施内容等变更导致水土保持补偿费误缴的,由缴纳义务人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后出具书面材料,缴纳义务人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退库事宜。

  缴纳义务人对提交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府投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在项目投资批复(概算批复)中列支。

  六、缴费期限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后续监管

  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模式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缴纳义务人违反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缴纳义务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存在异议或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解释权限

  本方案由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九、有效期

  本方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的通知》(深水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表: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自行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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