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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0期(总第13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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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1-20 10:27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人社规〔2023〕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11-2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我局特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以下简称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事项评审活动中,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行政行为参考依据的各领域专业人才。

  评审专家遴选、聘用、抽取、评审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项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政务服务事项的评审环节给出专业性意见辅助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  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公正有序的原则。事项评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评用分离、客观公平、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遴选与聘用

  第五条  评审专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别:(一)就业创业专家;(二)社会保险专家;(三)专技人才专家;(四)技能人才专家;(五)劳动关系专家;(六)其他类型专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市内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广泛遴选评审专家,选聘人力资源、科技创新、法律事务、金融投资、生物医药、医疗卫生、职业健康、财务审计、安全生产等领域人才,既包括从事理论研究领域的人员,也包括从事一线生产的人员。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基本条件包括:

  (一)热爱国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重大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

  (二)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学术道德问题,客观公正、信誉良好,具有严谨负责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评审职责的身体条件。

  专业条件原则上应至少符合学历、技术技能、职务、荣誉等其中一项要求。

  (一)学历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本科学历并具备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技术技能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正高级职称并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中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职务要求。需担任上市公司、产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部门中层领导以上职务,并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荣誉要求。需曾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全国技术能手、鹏城工匠等同等级及以上荣誉或称号。

  具体遴选条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评审专家遴选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家遴选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主动邀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聘用。

  (二)公开征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开发布征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公告。符合条件的专家可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聘用。

  (三)共建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按照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聘用。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现职工作人员为评审专家的,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提交审核。

  第九条  公开征集评审专家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当根据专家遴选通知或公告要求,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可根据自身职称类别、专业水平等提出评审专业类别申请,可填报多个评审专业类别。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聘用。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获聘的评审专家发放聘书(含电子聘书),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专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秉持专业精神,坚守职业道德,提供客观中肯的意见,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中获知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二)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动(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项目评审纪律,服从评审现场管理,严禁泄露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二)掌握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要点;

  (三)存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审;

  (五)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告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抵制和举报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申请人、被评审项目组主要成员属于同一单位的;

  (二)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人有过聘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劳务关系)的;

  (三)5年内参与过被评审项目的研究、申报或推荐等工作的;

  (四)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被评审项目及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五)与申请人、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过去2年内在评审项目领域有合作关系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利益关系的情形。

  对于应当回避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四章  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促进专家管理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统一专家库,获得聘任的评审专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建设相应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实现专家库建设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评审专家的遴选、退出、日常管理以及评审活动均依托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开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收录评审专家信息要素、建立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出入库管理、抽取使用评审专家、实现项目评审的常态化监督。

  第十七条  专家库收录入库专家的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诚信声明等。

  (二)专业信息。包括熟悉学科、研究领域、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专业教育经历、年限、职称资格、荣誉奖励等。

  (三)管理信息。包括抽取使用记录、评价情况和操作日志等。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中止评审专家资格:

  (一)近两年未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

  (二)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暂不能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资格的情形。

  上述中止资格情形消失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以恢复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因个人原因申请不再参加评审工作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终止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移除出专家库:

  (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存在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等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三)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五)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

  (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开除党籍或公职的;

  (九)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十)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可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家库资源,按规定程序使用。

第五章  专家抽取和项目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业务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确定评审专家及专家组构成和选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构成应当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上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专家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二)优先选取活跃在科研生产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项目要求相符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只能有1名。

  第二十四条  专家抽取和使用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抽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相关专业领域评审专家: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评审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无法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

  (二)待评审项目所需专家为现有专家库不具备的;

  (三)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原因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且时间紧迫难以重新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

  (四)抢险救灾、疫情防控、专项任务等特殊项目,提交专家抽取申请的时间距离评审时间紧急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项目评审开展前,应明确评审程序、专家条件、评审轮次、评审形式、评审规则、评审决议方式、结果反馈时限等要求;在项目评审开展时,应维护现场秩序、严格执行遵守评审纪律、做好评审工作保障性工作;在项目评审开展后,应及时反馈评审结果、支付专家费用、开展评审工作评价等。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记录评审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审专家续聘的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其他与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相关的评估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专家管理、遴选、评审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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