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8-28 16:00
名 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建规〔2023〕7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工作,我局修订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8月16日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深建设〔2022〕1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由开发建设、设计、施工、检测、部品部件生产、装饰装修、科研、咨询、信息化、智能制造、建筑产业互联网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动态增加专家类型;按照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顾问专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管理办法、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受市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受市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开展专家遴选、履职考核等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配合市主管部门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普通专家入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且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且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装配式建筑法规政策、标准规范。
第六条 普通专家入库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参与过不少于2部市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或者不少于1部的装配式建筑地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或者不少于2部正式出版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指南、书籍编制工作;
(二)参与过3个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参与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其应用技术获得广东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且本人须为奖项获奖名单的人员。
第七条 成为普通专家3年以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市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择优认定为资深专家:
(一)近5年内参与过不少于3部市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或者不少于2部的装配式建筑地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或者不少于3部正式出版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指南、书籍编制工作;
(二)参与过5个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业内知名大师、具有国际国内声望的高层次专家,经市主管部门认可和专家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认定为顾问专家。顾问专家可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管理工作要求。
第九条 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
(一)各级政府部门现职的公务员;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
(三)已被调整出专家库未满5年的人员;
(四)其他不宜从事专家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普通专家申请及审核入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主管部门发布专家征集的通知;
(二)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由个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业协会推荐等方式,向市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三)市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条件进行资格初审;
(四)市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进行装配式建筑专业能力测评;
(五)市主管部门对通过专业能力测评的申请人进行择优遴选,确定推荐入库名单;
(六)推荐入库名单由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到专家库。
第十一条 普通专家申请入库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专家的身份材料;
(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具体要求由当年度征集通知予以明确。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受市、区主管部门委托提供以下专业技术服务:
(一)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及科研项目的咨询和论证;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服务工作;
(三)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市、区主管部门委托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二)在专业技术服务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与我市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合法合规获得参与专家工作的劳务报酬;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以科学、公正的态度积极参与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六)及时向市、区主管部门反映专家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向市主管部门书面告知个人信息变化情况;
(八)自觉接受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市主管部门建立专家个人信息档案,按照不同类别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参加培训及能力测评情况、技术服务工作表现、不良行为记录等,作为市主管部门年度履职考核、遴选年度优秀专家、认定资深专家、动态调整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按规定应当组织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审(或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告知市或者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区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资深专家和普通专家共同组成,资深专家的数量不少于专家数量的20%,专家组组长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对专家的技术服务工作实行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价制度,具体细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专家每次参加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由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等级评价,并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专家实行年度履职考核,市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能力测评、履职跟踪、服务评价、不良行为等情况,对在库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家库根据专家履职考核情况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一)对于履职考核突出的专家,经遴选可评为年度优秀专家;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条件要求,对于综合表现优异的专家,经遴选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三)对于履职考核不达标的专家,可采取提醒、约谈、调整出专家库等措施。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
(一)已接受邀请参加工作的专家,出现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的情况;
(二)在技术服务工作中,经市或者区主管部门进行等级评价,评价结果为“中”及以下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者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相关工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年度内未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考核测评;
(五)不配合市主管部门开展专家信息更新、履职考核等相关工作;
(六)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违规收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与他人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工作结果的;
(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者职业道德,故意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者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相关工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六)评审认定或者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在1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连续两年未参加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技术服务工作和市主管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培训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健康及工作等变化不再适合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对等级评价、不良行为记录及取消其专家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开展复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