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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2-12-29 16:52
名 称: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深文规〔2022〕6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2月20日
关于加快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相关部署,加快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立与国际交易规则接轨的艺术品交易机制,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培育发展艺术品产业主体
(一)打造品牌化艺术品拍卖机构。支持国际知名艺术品拍卖机构以及国内排名靠前的知名艺术品拍卖机构落户深圳或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在深圳实际从事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机构以综合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找准发展定位、打造业务特色,形成品牌和专业优势。对引进的国际知名或全国排名前十的拍卖机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深圳实际从事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机构,按现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标准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二)加快发展高水平画廊。加快引进国际知名艺术机构来深开设画廊,支持港澳和内地知名画廊来深开展业务。引导基础较好的本地画廊强化艺术家代理、经纪与推广功能,支持现有画廊做大做强。深化深圳画廊与粤港澳大湾区画廊交流合作,促进优秀作品在大湾区内流通。加强画廊规范经营管理与引导,推动艺术家与画廊诚信守法经营。外地来深发展和深圳本地画廊按现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标准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三)培育高端艺术博览会。引进全球知名艺术博览会来深办展,促进全球知名艺术品经营机构、收藏家与专业观众定期集聚深圳。引入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艺术品博览交易会,吸引国内外艺术品经营机构来深展示、交易。办好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艺术深圳”等现有展会,配套举办艺术品拍卖等活动。对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综合型艺术博览会或特色型艺术博览会,经评审后给予项目总投入30%以内,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对参加指定艺术博览会的画廊、艺术机构,按参展费用给予30%以内,最高20万元的事后资助。
(四)支持专业配套服务机构发展。用好先行示范区和自贸区开放政策,吸引国内外知名艺术品物流、仓储、咨询、保险、鉴定评估等机构落户深圳,支持本地同类机构加强专业化与品牌化建设,为国内外艺术机构、艺术博览会、专业艺术展提供艺术品物流、仓储、保险等专业化服务。
二、优化完善产业载体
(五)培育艺术品交易载体。支持各区和有实力的机构建设艺术品拍卖场所,打造资源和信息汇聚、配套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的艺术品交易综合服务载体,引进国际艺术品经营先进理念、高端人才和经营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场所,经评审后给予机构不超过实际建设投入30%,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六)加快打造特色艺术产业园区。支持艺术产业主题园区强化对画廊、艺术机构、艺术家的孵化功能,为入驻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资源兴办特色艺术空间,丰富市民艺术生活。艺术主题产业园区及入驻办公的艺术品相关从业机构享受市、区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
(七)支持发展艺术品保税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拓展艺术品仓储物流、展览展示、拍卖洽购、评估鉴定、版权服务、金融服务等业务,提供国际艺术品保税临时出区展示、国际艺术品海关保证金代垫、国内艺术品交易税费补贴等便利化措施。探索新型监管机制,国内文化艺术品入区即视同出口,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免征或缓征货物进口关税及代征税。区内文化企业间的交易不缴纳增值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海关可按卖方和拍卖行签订合同的保留价或海关认可的其他价格作为申报价格依据并质押足额担保。建立入区企业风险评估和信用管理制度,对进境艺术品在出区前实施预申报,提前进行检验,实现快速审核验放。
三、培育交易市场
(八)培育发展艺术品拍卖市场。支持市内外拍卖机构在深圳举办艺术品拍卖活动,策划举办艺术品拍卖季、拍卖月等活动,活跃深圳拍卖市场。支持举办线上艺术品拍卖活动,发展线上、线下融合共生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对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机构,按现行资助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的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九)鼓励发展网上艺术品交易。充分利用深圳互联网发达的优势,加快促进艺术品网络展示和交易业态创新。鼓励大型艺术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鼓励知名艺术机构与国内知名电商合作建设艺术品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拓展在线艺术品展示与交易业务渠道。支持有条件的画廊、艺术品拍卖机构打造网上画廊、网上艺术品拍卖公司或网上艺术品商城,探索线下资源与线上平台深度结合的O2O业务新模式。对具有较好业界口碑及一定行业影响力,且对深圳艺术品产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网上艺术品交易平台,经评审后给予项目总投入30%以内,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十)培育发展艺术集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工艺品、油画、版画、文创产品等主题艺术集市,搭建面向普通消费者的交易平台。支持举办周末特色艺术集市,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发展艺术集市。符合文化消费促进活动资助条件的艺术集市可按现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四、完善艺术品交易机制
(十一)规范艺术品鉴定评估。积极引进国内国际知名鉴定评估机构落户深圳,支持本土鉴定评估机构做大做强,为国内外及本地艺术机构和个人提供专业化的鉴定评估服务。加强与香港鉴定评估机构合作,吸引香港相关机构来深执业。规范评估鉴定流程,创新评估手段,运用区块链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构建完善的艺术品评估体系。支持有资质的艺术品经营机构搭建第三方艺术品鉴定评估平台,制定和推广科学的鉴定程序和规则,推动艺术品评估鉴定标准及体系建设。对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认可并符合我市引进条件的鉴定评估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二)推动艺术品交易市场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际通行的艺术品一级、二级市场运行规则、鉴定评估规则、拍卖规则、艺术品金融服务等规则,打造与国际接轨的艺术品交易规则体系。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推进在外资拍卖机构设立、鉴定评估机构引进、保税展示交易场所设立、艺术品进出口等领域适度突破现有政策框架。鼓励国际知名机构开展私人洽购、网络拍卖、艺术品展览和教育等活动。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三)创新金融支持艺术品发展市场机制。鼓励商业银行拓展艺术品质押贷款业务。把艺术品质押贷款纳入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范围,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开发艺术品金融创新产品,支持艺术品基金发展,吸引专业机构或人士设立艺术品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以艺术品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品种,降低艺术品损毁、灭失和失窃等风险。艺术品经营机构购买的艺术品综合险可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四)落实各项税费扶持政策。加强对艺术品行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推动艺术品行业切实减税降费。对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规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艺术品出口,按规定实行退(免)税政策。艺术品拍卖企业可就成交价格开具发票。
(十五)探索推动艺术品通关便利服务。创新艺术品通关便利政策,探索通过并联审批、信息抄告、事前承诺等多种方式,优化艺术品市场文化内容核准与海关查验放行等准入流程。探索延长艺术品、文物临时进境通关单证有效期相关政策。探索艺术品异地保税展示。艺术品进境免除CCC证明,保税仓进出境备案免除文化行政部门批文。
(十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艺术机构工商登记、展览审批、通关报检、外汇结算、财税申报、配套扶持等配套服务。鼓励艺术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搭建艺术品交流交易平台,推动艺术品行业标准建设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十七)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艺术品交易登记备案制度,建设艺术品交易数据体系,实现交易可追溯。及时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普及教育,规范艺术品市场经营秩序。探索建立拍卖、鉴定等专业人员行业规则,引导艺术品专业人员诚信执业。
(十八)支持艺术公益展出及普及教育。鼓励具有深圳文化特色的艺术作品在机场、地铁站、特色文化街区等公共空间展出,营造城市艺术氛围。加强面向大众的艺术普及教育。鼓励私人博物馆向社会开放艺术品收藏品,举办公益性艺术展。对优秀公益性艺术活动,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资金支持。
六、强化人才队伍支撑
(十九)集聚海内外优秀艺术人才。加快引进一批高端艺术品创作人才、经营人才,将其纳入全市高端人才支持范围,享受我市人才发展支持政策。鼓励画廊、艺术机构及艺术博览会为青年艺术人才提供创作展示平台和市场推广服务,组织参加国内外重要艺术博览会。鼓励各区建设大师工作室及艺术创作基地,邀请国内外知名艺术家驻地创作。支持国内外知名艺术机构在深圳开办艺术学院,探索引进国内外知名艺术品人才培训机构。鼓励本市知名艺术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通过校企联动培养艺术品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十)激发艺术人才创新创意创业活力。支持国有文化文物单位探索艺术品开发收益在相关权利人间合理分配机制。试点单位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在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兼职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
七、附则
(二十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本措施进行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资助条件、评审标准和方式,资助程序等事项。
(二十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资助。
(二十三)本措施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