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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20 12:05
名 称: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文 号:深人防办规〔2022〕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优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修建的防空工程和轨道交通人防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是指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区城市更新部门批准,以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为主体,出地面的建筑物仅为疏散楼梯、电梯间、设备房、入口门厅和风井的建设项目。
轨道交通人防工程是指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和地铁车辆地下停车场等按《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设防的工程。
对于轨道交通车站和区间范围内自然形成地下空间,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复确认其属于轨道交通工程范围的,按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备案;不属于轨道交通工程范围的,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防工程备案。
第四条 人防工程完工后,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制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需包括验收合格的结论。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区统一的申请材料等,纳入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和权责清单,负责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和跨区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履行相应监督职责。各区住房建设(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其他所有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依照审验分离的原则合理制定内部操作流程,办理时限应符合竣工联合验收相关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和个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所提交的材料承担法定责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修建的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通过市联合竣工验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人防)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人防工程竣工图纸;
(五)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人防工程专项测绘报告;
(六)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七)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手册;
(八)涉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应当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九)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
建设单位办理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请示;
(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意见;
(三)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五)地铁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手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修建的防空工程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的,在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时,由平台推送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人防工程实行告知性备案,出具《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备案意见。
第九条 人防工程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已竣工人防工程的事后监督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对已备案人防工程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在线审批平台系统推送的电子档案或建设单位申报的电子材料进行保存和管理,并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12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程》(深人防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