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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12-06 10:48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认定和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人社规〔2022〕13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关于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工作部署,深化技能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技能培训载体,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认定和奖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8日
深圳市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认定和奖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关于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工作部署,深化技能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培训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技能培训载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全完善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为主体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
本办法所称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
第三条 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以“支撑产业、促进就业、服务人才”为导向,围绕我市“20+8”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和民生热点领域,优化区域布局和产业分布,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体系,推动建成更多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培训载体,为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载体认定、奖补评定和管理监督等工作。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开展工作。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的宣传发动、业务初审、监管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的,应当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以及承担职业培训职能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是面向本单位员工或者社会劳动者、预备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承担技能培训、课程研发、技能交流、工匠精神传播等任务,具备较大培训规模和示范效应的技能人才培养载体。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要包括普通基地和粤菜师傅、数字经济、新业态等专项基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专项基地的类别,促进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的技能人才培养培训。
申报主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
(二)开展线下培训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满足同时培训100名以上技能人才的需要;开展线上社会化培训的,应当具备功能完备的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资质;
(三)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申报普通基地的,其在申请截止日前1年内开展的培训达到以下规模:属于院校、培训机构的,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属于企业、行业协会培训部门的,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人;线上培训平台申报的,年培训规模不少于50000人。
申报专项基地的,相关职业(工种)的培训规模应当达到前款标准的25%。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由技能大师开展技艺传承、技术攻关、技能交流等活动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并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聘有行业内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的技能大师主持工作室工作。技能大师应当在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岗位或职业教育技能操作教学岗位工作,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2.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含省级以上工会组织)授予的“技术能手”“创新能手”“工匠”“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之一;
3.担任过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
4.获得“鹏城工匠”荣誉;
5.具有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或者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挖掘传承传统工艺、促进技术技能革新、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二)具备相对独立的培训场地和匹配的实训设施设备。
(三)建立规范的师带徒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承诺对工作室给予常态化经费支持、对有贡献的技能大师给予一定奖励。
(四)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第八条 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是为了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采取集中培训、送课上门、线上教学等方式开展涉农技能培训、技术推广、技能帮扶活动,或者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并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满足年培训100名以上技能人才的需要;
(三)在各区农业产区或者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建立1个以上培训站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一同开展技能培训、结对帮扶、产业对接、劳务品牌建设等活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总量和各区布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年度载体总量和各区布局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行业协会、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和高技能人才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
对与技能培训重点工作紧密度高、填补所在领域高技能人才供给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主体,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确定总量和各区布局时可以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载体认定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及时发布本年度申报通知,并将本部门在评审标准(见附件1)框架内,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细化的指标内容,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申报主体应当向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简介,载体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清单,经费投入或经费预算说明;
(二)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提供校企合作协议或产教融合活动有关材料,近1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提供技能大师符合本办法对应情形的有关材料,校企合作协议或产教融合活动有关材料,近1年取得技能成果成效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四)申报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的,提供培训站点有关材料,以及近1年开展涉农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成效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主要管理人员、培训教师获得职业教育培训、技能竞赛等方面的奖励荣誉的,可以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等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当年度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候选名单。载体认定评审应当在充分讨论基础上,由专家独立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打分。
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候选名单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全市名单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载体运营
第十二条 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构建完备、系统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持续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技能培训能力。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当以服务产业发展为导向,加强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养,不断创新培训模式、优化课程设置、重视教材和培训装备开发,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重点扩大创新型、复合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第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在带徒传技、技术攻关、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加快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帮助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交流协作活动,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应当对接农业市场、农民需求,采取多形式开展涉农培训、就业转移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引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将培训资源导入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开展技能帮扶等活动。
第五章 项目奖补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需求导向、绩效为主、优中选优”原则,每年在运作规范、产出稳定的载体中,遴选一批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突出的项目予以奖补,奖补经费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奖补项目包括以下两类:
(一)人才培养奖补项目。人才培养奖补项目为事后奖补制,符合条件的各类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均可申报;包括十佳示范载体、十佳培训项目、十佳创新课程、十佳技改项目、十佳公益活动5个小项,每个小项每年择优10个项目,每个项目奖补20万元。
(二)提质扩容奖补项目。提质扩容奖补项目为事前申报、事后奖补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计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均可申报;每年择优10个项目,每个项目按总投入的50%予以奖补,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 申请奖补项目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惩戒名单;
(二)规范稳定开展技能人才培训,上一年度技能培训产出达到一定规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技能大师工作室传技带徒应当超过5人,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实施技能培训应当超过100人;
(三)申请提质扩容奖补项目的,1年内在培训实训设备、耗材工具、教学软件、培训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总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不含财政资金);
(四)未享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类奖补;
(五)不属于财政核拨或者财政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含院校类)。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奖补项目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根据本市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安排,统一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向项目实施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的载体基本情况、培训组织实施情况、成果成效等。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同一年度在全市范围内最多可以申报3个不同的小项。
(三)遴选推荐。申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年度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择优推荐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个小项可以推荐不超过2个单位。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各区遴选推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排序,每个小项各评审10个入围单位和2个候补单位。入围单位与候补单位得分应当不低于60分,如达标数量不够,奖补名额作空缺处理。
(五)公示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将入围项目和候补项目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经查属实的,取消其资格,按顺序由候补项目依次递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提质扩容项目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根据本市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安排,统一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向项目实施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计划书,内容应当包括载体建设和培训实施情况、项目内容、可行性分析、建设计划、实施方案、预期目标、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等。
(三)遴选推荐。申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年度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择优推荐不超过2个单位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四)评审认定。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年度申报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各区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排序,确定10个入围单位和2个候补单位。入围单位与候补单位得分应当不低于60分,如达标数量不够,奖补名额作空缺处理。认定结果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文公布入围单位。
第二十二条 提质扩容奖补项目入围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建设计划进行项目建设。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入围单位按照计划内容和进度开展工作,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提质扩容奖补项目建设周期为1年。对于项目总投入超过300万元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延长建设周期的,经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备后,建设周期可以延长1年。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已完成建设的提质扩容奖补项目进行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入围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收到项目总结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公示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验收通过的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提质扩容奖补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入围单位,不可以申请新的提质扩容奖补项目。同一单位不可以连续两个年度享受提质扩容奖补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在评审标准(见附件2)框架内,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行业产业技能人才紧缺情况,细化有关指标内容,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通过调研座谈、组织交流活动、组建即时通讯群等方式,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提供政策推送、业务咨询、专家指导等服务,为各类载体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创造良好条件;引导各类载体充分发挥培训资源优势,优化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供给;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委托各类载体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进行跟踪管理,发现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通知其改正。
以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得认定的,或者失联、外迁、无法继续正常开展培训活动、连续3年未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的载体,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对该载体的相应认定。
第二十八条 提质扩容奖补项目入围单位未按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建设且在1年内改正不到位的,或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取消载体认定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终止项目奖补。
提质扩容项目受奖补单位应当确保建成项目充分发挥作用,受奖补之后每年的培训规模应当达到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培训规模不达标的,由受奖补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与未达标部分培训规模相应的公益培训。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奖补的单位应当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奖补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追回相应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认定和奖补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备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粤菜师傅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粤菜师傅技能大师工作室后续监管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认定评审标准
2.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奖补项目评审标准
附件1
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认定评审标准
附件2
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奖补项目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