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22年政府公报 > 2022年第41期(总第1265期)
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1-21 16:19
名 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深市监规〔2022〕10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集体决策、项目储备、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下列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承担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 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第五条 申请本节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申请资助或奖励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管理和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或奖励条款规定条件。
第六条 实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为:申请人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资助1500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或者实质审查费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清单;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第七条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二)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或者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三)申请人在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元;
(四)申请人在英国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100元。
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清单;
(三)关于申请金额不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承诺函;
(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第八条 实施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奖励。奖励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目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积极、持续开展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机制,有效促进深圳市高价值、高质量培育工作发展;
(三)申请人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未来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布局、海外发明专利布局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四)在专利产品销售、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或者获得专利奖等转化运用方面以及专利保护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五)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奖励。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其他具体、充分反映申请人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资助标准为:给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一次性资助每家1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组织;
(二)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有效状态;
(三)申请人获得上述认证的时间在资助申请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四)申请人未获得过市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证书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奖励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获得奖项、资质的相关文件。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成立时间3年以上,且未获评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未获得过本规程第十二条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第十三条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并取得成效;
(五)近2年专利授权量或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六)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撑作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七)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八)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本条资助与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资助和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申请人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各领域工作成效的相关材料;
(五)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工作成效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知识产权投入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支持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或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助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承诺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版权保护及管理制度、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的相关材料;
(四)版权登记证书及清单;
(五)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在作品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相关材料;
(六)软件正版化率达100%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七)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支持深圳市商标品牌事业发展,开展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助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具有较高的商标品牌意识,已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已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已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商标管理专职人员3人以上;
(三)商标注册总量不低于100件,近3年商标注册量持续增长;
(四)每年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且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积极开展商标品牌运营,上年度商标产品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商标培训活动。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商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商标注册证书及其清单;
(五)商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1%的审计报告;
(七)开展商标维权活动、培训活动的相关材料;
(八)上年度商标产品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为:对于已经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者发起单位,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点规划支持的产业;
(三)联盟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成立2年以上且运作良好;
(四)联盟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资助;
(五)联盟成员单位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数量合计100件以上,且近2年持续增长;
(六)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深圳市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导航、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联盟备案相关材料;
(四)联盟章程;
(五)联盟成员单位相关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权属材料;
(六)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的相关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充分发挥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资源积极作用,促进专利技术、专利设计实施运用,对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权转化运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
(二)申请人从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且其专利许可备案或者转让登记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三)有关专利权被许可或被转让到深圳市。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的佐证材料;
(三)专利许可、转让的相关合同及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转让登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票据、银行回单。
第十六条 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专利技术、专利设计的转化运用对接活动,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专利在中小微企业转化运用。资助标准为:参考对接活动的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积极促进深圳市专利转化运用工作,在深圳组织开展面向深圳中小微企业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成果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
(三)对接活动已促成有关专利许可或转让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相关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已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四)对接活动完成不超过1年。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组织开展、取得成果等方面相关材料;
(四)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资助标准为: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运用成效明显,符合条件的,在出口前尽职调查、风险预警及防控工作的实际支出成本以内,每项额外增加不超过20万元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深圳开展专利导航及其应用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在资助申请日上年度1月1日之后;
(三)已对外发布项目成果,并同意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四)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运用成效明显,申请额外增加资助的,应当基于导航成果完成了相关产品或服务出口的前期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风险预警及防控,且申请人相关产品或服务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
所导航产业列入深圳市或上级政府重点规划,或者列入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的,可以优先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报告等成果材料;
(四)项目成果对外发布的相关材料,可以附加项目成果运用成效情况材料;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项目相关支出费用审计报告;
(六)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申请人相关产品或服务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风险预警或防控的相关材料,以及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年报、出口退税凭证或者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年度出口额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入池参与我市企业发行的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的合计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5%,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作为入池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申请本条补贴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且还清本息的时间在补贴申请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三)同一笔贷款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贷款补贴;
(四)企业入池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贷款主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等贷款相关材料;
(三)由放款金融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结清等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评级报告的相关材料;
(五)担保费支付凭证及票据,贷款进账单据、还款单据及利息支付凭证及票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资助标准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项目内容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进行确定。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以及保障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其他必要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以及保障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项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本市知识产权维权类资助的;
(二)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情形的;
(三)相关支出属于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
(四)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国内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1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自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1年;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项目可包含单个或者多个维权事项,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者以多个权属进行维权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国内维权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维权项目已获得本市相关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不予资助,但不包含本规程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项目资助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扣除:
(一)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的;
(二)维权项目中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三)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有实际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四)至申请人提交申请日止,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海外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海外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海外维权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对于外文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二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资助。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具备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明确知识产权合规目标和管理职责,形成合规文化;
(三)梳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状况,针对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有应对的措施、方案,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从而提升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能力;
(四)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五)项目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六)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的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管理制度文件;
(五)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状况评估报告及整改方案,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以及取得成效的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提升资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自律机制,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工作站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0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者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年以上,且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主办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备;
(三)认真贯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四)每年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按时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行业知识产权状况;
(五)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服务、研究,为深圳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六)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及工作制度的相关文件,工作站管理团队信息及运作情况;
(四)工作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年度工作报告、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为创新主体提供的服务情况等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材料;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工作站支出审计报告;
(六)如有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的,需提供最近一次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上两个年度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已在深圳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二)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管理团队,配备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调解员信息及相关调解经验已对外公开,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调解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备;
(三)近2年内在深圳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数占申请人同时期纠纷调解案件总数的30%以上;
(四)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人民调解组织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
(三)调解组织运营团队情况及调解专家名单、聘书,调解员信息及相关调解经验对外公开材料;
(四)上两个年度内纠纷调解工作报告(含运作情况、开展调解的业务类型和数量、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件数和占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人财物投入和占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等内容)及相关材料;
(五)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确认文书;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两个年度知识产权调解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支持相关研究与建设,主要包括下列领域:
(一)在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工作领域,深圳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先进做法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满意度调查、相关分析与建议;
(二)重点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规则的研究与建设;
(三)国际及地区间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四)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变化、热点问题的研究;
(五)深圳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六)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或事件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
(七)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文化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化建设;
(八)知识产权专家库等智囊体系的建设;
(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的研究和建设;
(十)强化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其他研究和建设。
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知识产权专职研究人员,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三)开展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创造性或者系统性的相关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对推动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作用;
(四)同意将项目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说明;
(四)实施中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背景和意义、预期目标、实施内容和方案、进度计划、费用支出计划、阶段性成效、工作团队情况等内容;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项目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四节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资助标准为:对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资助,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分公司;
(二)申请人已与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本条规定的资助时仍在职;
(三)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的发证时间距离资助申请截止日不超过2年;
(四)申请人已建立从业培训课程体系并开展从业培训。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最高学历证书、社保卡以及资助申请日前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凭证;
(四)申请人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课程体系相关材料;
(五)申请人近2年开展的专利代理从业培训活动签到表、现场照片、培训课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二)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后,在取得证书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申请人在上述工作人员连续服务期间,均已依法为其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可同时提出申请。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或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四)专利代理师或者职称获得者的身份证件以及与其就职服务时长对应的社保缴纳凭证。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无社保缴纳凭证的部分,可提供深圳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证件以及在申请人单位就职连续服务时长对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相关材料。
鼓励获得本条奖励的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奖励,有关奖励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及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开展公益性培训,提升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资助标准如下:
(一)每项培训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最多2个项目;
(二)知识产权促进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知识产权保护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知识产权综合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或以线上形式组织开展面向深圳市企事业单位或相关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培训,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课程培训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四)培训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培训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1年内完成培训计划;
(五)培训属于非盈利性质,免费向深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公众提供。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培训师资的相关材料;
(四)培训已完成的,需提交培训活动总结(含培训目的、对象、内容、效果等)、相关材料(公开的培训通知、符合培训课时和人数要求的签到表、培训讲师签字的培训工作总结、讲师劳务费支出凭证、培训现场照片等)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培训费用支出审计报告;
(五)培训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需提供工作方案、课程设置方案以及具有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5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项目主题应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公益广告制作及推送、重大政策宣传解读、热点问题或者主题活动深入报道等;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意识提升年度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1年内完成项目计划。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相关工作总结材料(包括宣传目的、意义、方式、活动简介、宣传成果及相关链接等)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活动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四)项目未完成的,需提交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和活动计划。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第三十条 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20万元。
引进国外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外机构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引进的国外机构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
(二)被引进机构为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三)被引进的国外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50人以上;
(四)被引进的国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者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者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五)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六)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七)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引进国内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内机构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引进的国内机构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
(二)被引进的国内机构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20人以上;
(三)被引进的国内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五)在深圳常驻的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
(六)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国内外机构及在深圳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四)上年度知识产权业务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五)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的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相关材料;
(七)被引进机构为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提供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在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经营活动,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三)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
(四)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诉讼等业务案例5项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或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100件以上,且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不低于60%;
(五)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未获得过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
(六)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资助、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申请人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清单;
(四)专业工作人员清单、社保相关材料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五)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相关材料等;
(六)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登记注册满2年;
(二)在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运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人员结构合理,拥有运营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10人以上;
(四)已独立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或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方面的运营业务,取得较好成效;
(五)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或者广东省具有一定影响力,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奖励,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未获得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
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助、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清单;
(四)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人员队伍以及管理制度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成效介绍及典型案例材料;
(六)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项目不超过5家,每家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予以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提供商标品牌指导和服务;
(二)在深圳具有稳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商标品牌指导服务专职人员2人以上,已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三)制定长期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的实施工作;
(四)上年度积极帮助深圳企业建立或完善商标管理体系,在商标注册、续展、运用、专用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参考信息和专业意见,并积极开展深圳区域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和商标品牌培训等;以开展商标维权服务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五)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团队人员信息、工作规程和业务规范的相关材料;
(四)工作计划及实际运营情况,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指导站上年度支出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提供指导和服务,开展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商标品牌培训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加大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支持,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研究、开发和提供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研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培养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对正在开展或者已完成的公共服务项目予以资助。
资助方向如下: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技术支撑、管理规范等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和建设,包括热点问题的跟踪研究、典型事件的梳理分析、重要数据统计模型的研究制订;
(二)深圳市重大产业规划、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三)在深圳市重点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建设、运行维护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向深圳创新主体和转化运用主体传播利用;
(四)为深圳市的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检索、动态监测、研究分析、决策支撑等信息服务或者数据服务。
资助标准为: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不超过50万元;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的,需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四)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同意将项目成果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具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能力,项目成效明显。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项目成果、总结报告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相关费用支出审计报告;
(四)项目在实施中的,需提交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效等相关材料及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报指南(通知);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善的,告知其予以限期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时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形的,可以暂停资助或奖励审核,依法依规展开调查程序;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
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适用核准制,其他项目适用评审制。
第三十六条 评审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评审、管理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六)针对有项目工作任务的事中资助项目,应签订资助项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开展资助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审核后应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年度预算上限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除以应资助(奖励)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资助(奖励)金额。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三十九条 事中资助项目应当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针对合同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5位以上单数专家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核验或审计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本规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包括事中、事后资助,其他项目采取事后资助。
第四十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无特别规定的,本规程所指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日期、代理机构、代理师等信息为准。
本规程所指的知识产权许可以及转让行为,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许可和转让情形。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本规程规定的核准制项目,本规程无特别规定,且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