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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11-14 10:10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人社规〔2022〕1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和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31日
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进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和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的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湾区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粤人社发〔2020〕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管理,以及留创园管理。根据资助范围不同,补贴资金分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和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两类。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1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1年的回国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在我市创办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当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个人在该企业所持股权不低于30%。
本办法所称留创园是指由我市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本市留学人员及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政策宣讲、创业指导、投融贷等创新创业服务的载体。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批复实施;
(二)组织对申请单位的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和资金发放;
(三)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发布验收通知,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条 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资助申请,出具资格审核意见;
(二)协助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展对申请单位的实地考察;
(三)对辖区获资助单位组织验收;
(四)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获资助单位开展绩效评估。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留创园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留创园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第六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单位应当指定一名留学人员申请,该留学人员应当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留学人员。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及指定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除应当满足第二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留学人员需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
(二)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三)申请单位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根据我市最新产业规划动态调整;
(四)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等,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48个月内提出。从申请资助到资金拨付完毕,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应当始终符合上述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0名;二等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5名;三等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0名。
第九条 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情况(包括人才资源、科研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风险投资及所属行业情况等);
(三)专利、著作权证书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四)攻读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的提供访问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
(五)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的材料(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第十条 创业资助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及资格审核。申请单位向注册地所属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出具资格审核意见。
(二)专家评审。资格审核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专家,从技术和产品、商业模式及实施方案、行业及市场、团队情况、财务分析等方面进行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建议。
(三)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建议,按照年度创业资助资金总量确定实地考察企业范围,组织对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进行实地考察,在30个工作日内拟定创业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并报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单位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五)订立合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获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指定留学人员也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书的内容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报销流程和材料、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六)首发申请。资金拨付分两次进行。获资助单位可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提出首次资金发放申请,首发申请金额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0%。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发补贴审核和发放,首发补贴应当符合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七)验收及续发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验收通知,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对辖区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经营发展状况组织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通过的资助对象可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提出续发资助申请,续发金额不超过首发剩余资助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续发补贴审核和发放,续发补贴应当符合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获资助单位购置和维修科研、生产材料和设备等费用以及研发支出;
(二)获资助单位购买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财务服务等费用;
(三)获资助单位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获资助单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会费用。
第十二条 曾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获奖5年内来深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资助,在资格审核合格后免专家评审直接进入考察及后续环节,分别对应获得创业资助一、二、三等资助。
获奖选手如申请更高等级资助,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程序申请创业资助,获得创业资助等级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取评审结果或前款规定的资助等级。
第三章 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留创园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载体运营单位。
(二)拥有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运营1年以上,经营规范,建立完善的创业园管理和服务体系。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合理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严格企业入园准入和退出制度,各类年度统计数据完整、准确。
(四)在园孵化运营的留学人员企业总数不少于5家。
(五)在园留学人员企业合法经营、用工规范,带动就业效果明显。
(六)配套服务完备,有专门公共服务平台和场所,为入园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培训、孵化、融资、法律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七)有相应的扶持办法,为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多样化扶持政策。与金融、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建立良好稳定业务联系,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支持。
第十四条 申请留创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留创园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在园留学人员及企业发展情况,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留创园孵化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专业服务团队、创业导师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留创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及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认定留创园的申请,经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基本条件提出资格审核意见。
(二)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资格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行机制、服务体系、政策措施、在园留学人员及企业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
(三)授牌。对通过实地考察的申请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程序审定批准,并向获得批准的留创园授予“深圳市留学人员(园区名)创业(产业)园”牌匾。
第十六条 留创园每年初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园区情况报表。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定期对留创园是否仍符合基本条件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书面自查、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留创园资格。
第四章 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
第十七条 留创园完善园区所需设备、软件或服务,以及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对接、举办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活动,可申请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以下简称环境建设资助)。
前款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从事与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服务相关的中介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
第十八条 每家留创园及服务机构每年可申请一次环境建设资助。环境建设资助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家;二等资助金额上限为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三等资助金额上限为1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
资助金额为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超过经审核实际经费支出的80%和前款规定的资助金额上限。
第十九条 申请环境建设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格和规模、开展时间、项目预算金额、资金使用范围、预计成效等)。
第二十条 申请环境建设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及资格审核。申请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预算金额和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从申报项目规划、提供公共服务质量、平台建设、项目效果、项目投入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建议。
(三)审核及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的评审建议确定拟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四)项目执行。获资助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1年内完成项目执行并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资金时应当提交获资助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等材料。
(五)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资金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资助项目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留创园申请环境建设资助,应当用于完善留创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完善园区所需设备、软件,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创业导师、政策宣讲、项目申报、市场推广与对接、媒体宣传、产业对接、投融资、公共技术平台、技术转移、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等服务。
服务机构申请环境建设资助,应当用于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对接、举办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活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获资助项目的实地考察、资金拨付管理、绩效评估等,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地考察、审核资金拨付材料、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请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三)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请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请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获得过同一年度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初创企业补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资助;留学人员企业获得过同一年度市科技创新部门创业资助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项目的,不能重复获得本办法中的创业资助。
留创园同一项目获得过同一年度市科技创新部门创客交流活动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助以及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创新创业载体补助的,不能重复获得本办法中的环境建设资助。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组织资金实施;
(二)对获得的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按要求提供企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利用虚假信息或材料骗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的,取消资格。如已领取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其退还或追回,并按相关规定将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的不良记录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依照市政府有关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 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港澳台青年来深创业的,可以参照留学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创业资助。
第三十一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促进留学人员创业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