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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8-08 16:54
名 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环规〔2022〕4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2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以下简称作业证明)的核发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中午或者夜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中午,是指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23时至次日7时。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作业证明核发的相关制度,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核发机构)作业证明核发及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作业证明的核发、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处理施工噪声信访。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作业证明的核发工作。
第二章 核发要求
第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施工单位需要在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核发机构申请核发作业证明: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具体情形,参照市住房建设局制定的《连续施工意见书出具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核发机构依法依规核发作业证明时,应当合理确定连续作业时长:同一工地连续作业原则上不超过2天,每周累计连续作业不超过4天,连续作业的两个时间段之间应当间隔24小时以上。
对区域组团式整体开发建设工程核发作业证明时,核发机构应当对其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筹审批。
同一建设工程存在不同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协调中午或者夜间作业时间。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且已经申请取得作业证明后,施工单位再次申请作业证明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连续作业时长:
(一)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上一次中午或者夜间作业期间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监测场界噪声(昼间和夜间)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且近30日内无居民有效投诉的;
(二)施工单位与施工场界外200米内所有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所有受影响的居民签订《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谅解协议》,且近30天内无居民有效投诉的。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延长连续作业时长的,每次延长后的连续作业时长自本次申请作业证明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每季度累计申请不超过2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作业证明: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需要在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的情形;
(二)在高考、中考、市级以上庆典或者运动会等特殊时期;
(三)申请连续作业时长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四)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获准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二)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
(三)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四)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
第三章 核发程序
第九条 施工单位申请核发作业证明的,应当在施工作业前5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的核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1),并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二)建设项目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表》,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需提交项目立项部门出具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证明复印件,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需提交工程监理单位按照《连续施工意见书出具工作指引》等规定出具的连续施工意见书;
(四)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施工现场(中午或者夜间作业期间)环境噪声防治方案编制要点》编写,并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同一工地的施工单位再次申请核发作业证明的,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延长连续作业时长的,施工单位除提交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的任一项材料: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一次中午或者夜间作业期间施工场界噪声达标监测报告(包括昼间和夜间);
(二)与施工场界外200米内所有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所有受影响居民签订的《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谅解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站(www.gdzwfw.gov.cn)提出申请,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自动接收相关材料;或者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核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3)。
核发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按要求补正的,不予受理。
核发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作业证明(附件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作业证明(附件2),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取得作业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在施工现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布作业证明,接受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
对位于噪声敏感区域或者噪声投诉突出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扩大公布范围,加大公布力度。
第十三条 核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核发作业证明,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作业证明的,或者伪造涂改作业证明的,核发机构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作业证明。
第十四条 对已核发的作业证明,核发机构应当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等政府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档案。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对本办法所引用文件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1.深圳市××区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申请表(略)
2.深圳市××区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略)
3.各区(含新区)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申请办理窗口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