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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4期(总第12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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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2-06-28 17:0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函〔2022〕4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22-06-28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0日

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有关要求,支持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建立健全我市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更好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基本建成与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我市种养业主要品种,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保险成为我市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

  三、扎实做好传统险种实施工作

  种植险、养殖险以及森林险等传统险种按照《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0-2022年)》(粤财金〔2020〕26号,附件1)执行。其中,财政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保险条款(含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付标准等)、费率按照《深圳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和费率》(深保同秘〔2021〕62号)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按照《2020-2023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粤农农〔2020〕389号)执行。(种植险、养殖险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森林险、花卉苗木及大棚险、淡水水产险、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险牵头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省内市外的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及省内市外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在我市承保机构投保的,可以纳入实施范围。

  四、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

  (一)开展现有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

  1.渔业保险。按照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按照《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巨灾保险。按照《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等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二)探索开展新增险种试点。

  根据国家和省农业保险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特点,探索开展以下新增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试点工作:

  1.农业产业链保险。主要指面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仓储、运输、加工、配送、流通等流程提供风险保障的险种。(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指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非因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保险。主要指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其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产品仓库、农机具、农用机械、农用无人机等。(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主要指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涉农“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指中小微农业企业申请获取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分险的业务模式。(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三)明确新增险种试点组织机制。

  各新增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具体实施方案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另行制定:

  1.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研究提出适应我市农业发展实际,满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的试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建议。

  2.深圳银保监局指导深圳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保险机构,按照风险可控、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原则,在充分听取市财政、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拟订行业指导性保险条款(含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付标准等)、费率、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3.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制定各新增险种实施方案。新增险种根据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总额上限控制。

  五、关于承保机构条件

  凡在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且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开展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六、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

  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支持我市农业保险发展总体实施方案以及新增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我市农业保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相关条件;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保障。

  (二)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农业保险相关配套制度文件。

  2.建立农业保险险种储备及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提出实施险种及标的、保险金额、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建议。

  3.负责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制定保费补贴资金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拨付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次。

  4.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或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除责令改正并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以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中农业保险考核指标的考核。按年度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三)深圳银保监局。

  负责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我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做好农业保险产品的备案和监管;指导保险机构完善灾前防范和灾后理赔操作规范;指导深圳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农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建立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

  为加强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作为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的下设工作组开展工作),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银保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二)建立协同配合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确保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会议,研究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三)开展宣传与培训。

  各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对我市农业保险政策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组织农户、农业企业、承保机构进行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协调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八、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0-2022年)》及本方案引用的相关政策文件如有更新调整的,以更新调整后为准。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视实施情况需要,组织开展方案决策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对本方案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1.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0-2022年)(粤财金〔2020〕26号)

  2.深圳市农业保险实施险种情况一览表(2021-2023年)

附件1

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0-2022年)

  一、实施范围

  广东省内军事管理区外的所有区域。具体根据享受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差异,分为两类区域。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恩平、台山、开平除外)为1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以及江门的恩平、台山、开平为2类地区。

  二、参保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从事本目录支持品种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林)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经营者。其中,种养场所应不在禁养、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种养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养殖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能繁母猪、牛、羊等大牲畜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参保的农户、企业、农(林)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经营者应当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三、实施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条款。

  (3)保险期限:以保险品种的一个生长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水稻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水稻制种每造每亩保险金额2000元,玉米每造每亩保险金额为普通玉米600元、甜玉米1000元,花生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马铃薯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甘蔗每造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

  (5)保费补贴:种植户负担20%;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3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农户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和省级承担,比例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2.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奶牛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可以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500元,生猪中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1400元、仔猪每头保险金额500元,奶牛1-3周岁每头保险金额4000元、3-7周岁每头保险金额8000元、7-8周岁每头保险金额6000元。

  (5)疾(疫)病观察期: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1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保费补贴:

  ① 能繁母猪保险。养殖户负担11.67%;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35%,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农户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② 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保险。养殖户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2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农户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3.中央财政补贴型森林保险。

  (1)保险品种:公益林、商品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旱灾、雹灾、冻灾、暴雪、雨(雪)淞、林业有害生物等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以一年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1200元/亩。

  (5)财政补贴:

  ① 公益林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对省属林场补贴50%,对2类地区补贴25%,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② 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负担30%;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对省属林场补贴40%,对2类地区补贴25%,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及林木经营者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爆炸、崖崩、火灾、旱灾、病虫草鼠害、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种植大棚保险不设起赔线。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条款。

  (3)保险期限:岭南水果、种植大棚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蔬菜、花卉苗木可以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岭南水果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蔬菜中叶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900元、茎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果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2000元,花卉苗木中一年一茬、一年多茬花卉苗木每茬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多年生花卉苗木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茶叶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种植大棚中简易大棚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钢结构大棚每亩保险金额10000元。

  (5)保费补贴:

  ① 岭南水果、蔬菜及花卉苗木、茶叶保险。种植户负担2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5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农户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② 种植大棚保险。种植户负担3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4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农户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6)鼓励各地对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相关险种运用气象指数方式进行理赔,对于拟采用气象指数方式开展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相关工作的,其保险责任由各地市结合标的风险实际自行设定,与传统型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享受同等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待遇。

  2.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家禽(含肉鸡、蛋鸡、肉鸭)、淡水养殖水产品、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

  (2)保险责任:

  ① 家禽(肉鸡、肉鸭、蛋鸡)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② 肉鸡养殖保险附加肉鸡批发价格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重大疫情引发肉鸡市场批发价格异常波动造成保险标的价格损失,且月度批发价格较前3年全省(全市)肉鸡平均市场批发价格下跌达到3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③ 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直接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或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根据缺氧时间、漫堤、溃坝等级,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④ 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所在海域遭遇热带气旋且风级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风级,视为发生风灾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网箱水产品所在海域遭遇热带气旋的风级以距离保险标的海域最近的气象站实测数据为准,并由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发布。

  (3)保险期限:肉鸡、肉鸭、淡水水产品可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蛋鸡、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保险金额:肉鸡养殖保险每只保险金额30元、附加肉鸡批发价格保险每只保险金额5元,肉鸭养殖保险每只保险金额20元,蛋鸡养殖保险每只保险金额40元,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以网箱为单位确定保险金额,每个网箱保险金额参照不高于其水产品的养殖成本的60%,由各地自主确定。

  (5)疾(疫)病观察期:家禽(肉鸡、肉鸭、蛋鸡)养殖保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保费补贴:家禽(含肉鸡批发价格保险)、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养殖户负担3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5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养殖户负担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5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农户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三)地方特色险种。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开办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指数化的农业保险创新险种,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探索运用共保、互助保险等模式开办水产养殖保险。各地结合实际对特色险种给予市、县(区)财政补贴,省财政在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总额内,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省级奖补政策由财政厅牵头另行制定。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由地级以上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2020年的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在本目录印发后2个月内报备。

  (四)其他涉农保险品种。

  除上述品种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涉农保险试点。支持开展农业产业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揽子综合保险、农户综合保险、扶贫综合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农村治安保险、农机具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涉农保险试点,省级奖补政策由省财政厅牵头另行制定。

  四、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坚持风险可控、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原则,在充分听取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保险机构,做好相关险种条款费率的制定测算工作,提出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供保险机构参考。

  五、实施期限

  本目录原则上实施至2022年底,实施期间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为做好与《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衔接,本目录印发后,对于已开办的险种,在完成承保机构招标工作前,各地可由原承保机构按照本目录的险种保额先行实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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