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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2-06-02 17:01
名 称: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退役军人规〔2022〕2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动社会资源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更好促进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持续优化退役军人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5月12日
深圳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动社会资源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更好促进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持续优化退役军人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经本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基础上,评选一批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特色突出、承载力强,在服务和促进退役军人创新创业上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定数量不超过5家,每次评选有效期1年。
第四条 示范基地评选应当遵循“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示范引领、政策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示范基地评选,指导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动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参与评选工作。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当年度示范基地评选通知,向社会公布申报受理时间和评选要求、数量、流程等。
当年度示范基地评选通知应当附上示范基地评分指标,包括下列具体指标:
(一)场地条件情况,即不动产权或者租赁备案情况;
(二)管理制度情况,即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健全性、可执行性等情况;
(三)管理团队情况,即团队服务能力、专职从事退役军人创业服务专业人员等情况;
(四)孵化效果情况,即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所占在孵创业实体比例、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对基地服务满意度、孵化成功率、到期出园率等情况;
(五)依法应当纳入评分指标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报参加示范基地评选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管理服务人员名册及职称(技能)相关材料;
(三)管理服务制度等文件材料;
(四)入驻创业实体名册及相关材料;
(五)体现申报单位特色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详见附件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九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报材料已受理的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示范基地评分指标打分,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二)对本款第一项得分排序前五名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对申报单位评选打分。
第十条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取消该申报单位当年评选资格,并由其他申报单位按照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还应当对递补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地核查情况拟定获评单位名单,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公示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并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法人信息以及异议相关的证据或者调查线索。冒名、匿名提出的异议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确认、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获评示范基地的创业孵化基地,挂牌授予“深圳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区)”称号,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并优先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参与相关评选。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在评选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因对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团队服务不到位导致有效投诉超过3次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依法取消示范基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评选有效期内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补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责令退回奖补,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不退回奖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在评选有效期内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开展示范基地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略)
2.受理回执(略)
3.补正材料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