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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2-06-02 16:29
名 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交规〔2022〕5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评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有效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粤交〔2020〕3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粤交运〔2020〕197号)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驾培行业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29日
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有效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粤交〔2020〕3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粤交运〔2020〕197号)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驾培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
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AA级资格。
处于从业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五星级资格。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实施全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体系构成及其来源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教学场地、从业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等;
(二)经营情况:教学大纲执行、结业考试、教练员管理、教练场管理、安全生产、群体性事件、学费监管等;
(三)服务质量:考试合格率、学员评价、服务规范、投诉、责任倒查等;
(四)不良记录:社会不良影响、政府监督处罚等;
(五)加分项目:表彰与奖励、科技创新、评价率等。
驾培机构综合评价体系详见附件1。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从教:继续教育、遵纪守法等;
(二)教学规范:教学大纲执行、廉洁文明等;
(三)教学质量:投诉、服务规范等;
(四)不良记录:社会不良影响、安全生产、交通违法及事故、政府监督处罚等;
(五)加分项目:表彰与奖励、从教资质、学员评价等。
教练员综合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
第七条 评分信息应当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监督检查、执法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二)投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符合本办法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的有关信息;
(四)广东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和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系统所记录的有关信息;
(五)新闻媒体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
(六)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综合评价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20分,包括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基础项指标项目分值100分,加分项指标分值20分。
评价体系的具体内容及计分规则详见附件。
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三章 评价等级划分
第九条 驾培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教练员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和一星表示。
第十条 驾培机构综合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AAA级:
1.综合评分排名前30%(含)内;
2.考试合格率、不良记录、学费监管、服务规范和投诉等项目中至少2项得满分,且学费监管项得分不低于70分;
3.未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4.满足投入使用预约系统、机器人教练车培训基地和模拟器训练馆中任意1项;
5.所有教练场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二)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AA级:
1.综合评分排名前50%(含)内,未达到AAAA级的评价条件;
2.考试合格率、不良记录、学费监管、服务规范和投诉等项目中至少2项得80分以上,且学费监管项得分不低于50分;
3.未发生过人员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生过群体性事件;
4.满足投入使用预约系统、机器人教练车培训基地和模拟器训练馆中任意1项;
5.所有教练场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三)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A和AAA级的评价条件;
2.未发生过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学费监管项得分不低于50分。
(四)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AA和AAA和AA级的评价条件;
2.未发生过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综合评价总分不低于60分或者服务质量项不低于30分。
(五)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等级为B级:
1.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年度内发生群体(学员或者教练员)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聚集闹事事件累计2次及以上或者累计30人次及以上的;
3.不参加由驾培协会以行业自律形式开展的学费第三方监管制度的;
4.综合评价总分低于60分且服务质量项低于30分的;
5.不按照要求参加年度评价,或者不按照要求报送评价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教练员综合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五星级:
1.综合评分排名前10%(含)内;
2.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均得满分。
(二)评价期内,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评价等级为四星级:
1.综合评分处于前40%(含)内,未达到五星级的评价条件;
2.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中2项得满分,另外1项正分。
(三)评价期内,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三星级:
1.综合评分排名前70%(含)内,未达到五星级和四星级的评价条件;
2.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中1项得满分,其余2项为正分。
(四)评价期内,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二星级:
1.未达到五星级和四星级和三星级的评价条件;
2.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都为正分。
(五)评价期内,教练员教学规范、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项其中1项得分0分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一星级。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练员和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驾培机构负责人应当在综合评价最终结果公示后的60日内参加不少于4个学时的专项继续教育。相关继续教育事项由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承接。
第十三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一)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二)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
(三)殴打学员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甚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四)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后不参加专项继续教育;
(五)连续两年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综合评价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4月1日前公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评价初步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
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或者匿名来信将不予受理。申诉仅针对被申诉对象,不影响其他驾培机构或者教练员的评分和等级划分结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申诉处理结果。
申诉处理完成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评价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级和B级的驾培机构纳入年度重点监管名单。通过增加抽查频次、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A级和B级驾培机构的监督管理。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教练员的管理,及时掌握本机构所属教练员的综合评价结果,并作为培训、辞退、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和奖励的参考依据。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评价等级为一星级的教练员的教育管理力度,必要时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驾培机构综合评价等级,对其培训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驾培机构应当将其最近一次评价结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以及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驾培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及评分办法
2.教练员综合评价体系及评分办法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