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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6-02 16:04
名 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文 号:深环规〔2022〕2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0日
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依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单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含通用工序)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名录分别判定每个行业(含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依据本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药制造业2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及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位于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且委托园区集中处理水污染物的,可以按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250吨及以上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或者总氮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的,或者总磷年排放量0.5吨及以上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3000及以上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确需纳入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的,其管理类别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确定。
第九条 本名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注:
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5.本名录中的机加工工序,是指切割、折弯、冲压、钻孔、打磨、精加工等生产工序。
6.有机溶剂包含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处理剂等。
7.工业废水根据《废水类别代码(试行)》(HJ 520-2009)进行判别,不包括医疗废水、服务业废水、施工废水、冷却塔水、锅炉水、纯水制取尾水等。
8.本名录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