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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9期(总第12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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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5-27 14:53

名 称: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残规〔2022〕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2-05-27 【字体:

各区(新区)残联、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卫生健康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粤残联〔201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消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指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开展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购置补贴以及需求调查、适配评估、使用指导、借用及维修、服务回访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

  (一)持有深圳市或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

  (二)持有深圳市二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或深圳市二级及以上设有儿科的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的深圳市户籍0-17岁疑似残疾儿童(诊断结果自出具日起1年内有效);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深圳市户籍残疾军人;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伤残人民警察。

第二章  辅助器具购置补贴

  第四条  市残联按照残疾人的功能障碍、辅助器具特点及技术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为原则,制定《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并在市残联门户网站上发布。市残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目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条  区残联对辖区残疾人购置《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目录》范围内的辅助器具进行补贴。

  第六条  残疾人所购置的辅助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第七条  辅助器具购置补贴申请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窗口提出辅助器具申请。

  (二)评估。所需辅助器具属于基本型的,由街道残联或区残联(含新区,下同)审核并组织适配评估(不具备开展评估条件的区残联,可委托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适配评估报告;所需辅助器具属于发展型的,由街道残联、区残联逐级审核,报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评估并出具适配评估报告。

  (三)补贴。残疾人按评估报告,在辅助器具适配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购置辅助器具,并凭发票向区残联申请相应的经费补贴。

  对在深圳市内迁移户籍的残疾人,已在迁出地申请获准享受辅助器具购置补贴的,当年度补贴经费由迁出地结算。

  第八条  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费用等于或低于适配目录相应标准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给予补贴;高于适配目录标准的,按适配目录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不按评估报告、超目录范围或未经评估自行购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贴。

  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器具,按规定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的,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购置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每人每年度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2件(套),多重残疾人不超过4件(套),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按实际需要申请辅助器具的,不受件(套)数的限制。日常生活易耗类辅助器具,每年申请一次,在补贴限额范围内计作1件(套)。残疾人当年度申请的辅助器具在下一年度补贴的,计入下一年度补贴的数量。

  同类型辅助器具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后方可再次申请,辅助器具使用年限以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发票日期为起算时间。

第三章  辅助器具服务

  第十条  各级残联不断优化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流程,逐步推行将辅助器具适配评估纳入残疾评定,做到一次评估、结果通用。

  残疾人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次申请同类的辅助器具时,可简化程序,不再进行辅助器具适配评估。

  第十一条  对残疾程度较重、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各级残联可提供入户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或采用网络方式进行远程评估。

  十二条  市、区残联可依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或其他可提供辅助器具的服务平台,建立辅助器具社区借用服务网络,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市民提供辅助器具借用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辖区残疾人持有的超过保修期的辅助器具提供维修服务。

  第十四条  市、区残联可通过设立辅助器具展示厅定期开展辅助器具体验活动等方式,加强辅助器具服务的公益宣传与推广。

  第十五条  市、区残联定期举办辅助器具知识与使用培训,为辅助器具从业人员、残疾人及其亲属培训有关辅助器具的前沿技术、功能结构、操作方法、适应性训练、维修常识以及安全事项等。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人员须经相应专业方向的辅助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六条  市残联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管理服务平台,推动搭建残疾人辅助器具购置网上交易平台,为残疾人申请、获取、使用辅助器具提供便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残联年度预算管理,其中,残疾人辅助器具购置补贴所需经费优先自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统筹解决;其他经费列入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所需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辅助器具购置补贴;

  (二)辅助器具适配评估;

  (三)辅助器具借用、维修服务;

  (四)辅助器具宣传推广、展示与体验;

  (五)辅助器具应用研究、适配目录修订;

  (六)辅助器具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七)辅助器具知识与使用及专业技术相关培训;

  (八)辅助器具需求调查、适应性训练、服务指导、回访及其他服务。

  第十八条  市残联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及服务监管等工作。

  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市残联统筹开展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标准制定、目录修订、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政策宣传及服务监管等工作;承担发展型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工作;开展辅助器具借用、维修、展示体验等服务。

  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咨询、申请、审核、经费结算及服务监管等工作;承担辖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工作;开展辖区辅助器具借用、维修、展示体验等服务。

  街道残联负责协助区残联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咨询、申请、审核、评估、经费结算及服务监管等工作。

  社区残协负责做好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协助残疾人申请、获取辅助器具购置补贴及服务。

  第十九条  市、区残联应加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残疾人不得出售、出租或转让申请补贴所获得的且在使用期限内的辅助器具,一经发现,由区残联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补贴;申请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辅助器具购置补贴的,由区残联追回补贴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购置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深残联发〔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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