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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2-05-27 14:37
名 称: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深商务规〔2022〕5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服务贸易向价值链中高端提升,助力全球商贸中心城市建设,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服贸字〔2021〕47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4月27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服贸字〔2021〕4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字〔2020〕2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向价值链中高端提升,助力全球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建设国家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等六个方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或奖励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主体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或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 fwwbqy.fwmys.mofcom.gov.cn),或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https://ecomp.mofcom. 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中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五)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报主体还应当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支持服务贸易企业通过合法合规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传输数据、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内容服务,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软件产品或软件研发服务年度出口额累计不低于(含)20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2.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服务等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3.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卫星定位服务等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4.数字传媒、数字娱乐(包括音乐、影视、动漫)、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数字出版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5.数字游戏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二)实施事后奖励。支持标准为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数字服务出口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七条 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承接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围绕服务外包高端领域,培育一批功能完善、创新突出的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2.管理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服务设计服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等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二)实施事后奖励。支持标准为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务贸易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 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支持会计、法律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高端化国际化发展,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和竞争优势的专业服务机构,扩大跨境专业服务规模。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对以下3个支持范围合计支持最多不超过10家企业或机构。支持条件如下:
1.会计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会计师事务所;
2.法律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
3.检验检测服务(不包括境内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检测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
(二)实施事后奖励。支持标准为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务贸易企业或机构,每家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支持创新发展跨境金融服务,围绕金融保险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和竞争优势的金融领域服务贸易企业,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金融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2.保险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二)实施事后奖励。支持标准为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金融领域服务贸易企业,每家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建设国家服务出口基地,围绕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商务服务、生物医药、食品营养和旅游休闲等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功能突出、品牌影响力彰显的服务贸易园区,支持建设国家级各类服务出口基地,引领带动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经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相关部委联合认定的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
2.经商务部、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相关部委联合认定的国家文化服务出口基地;
3.经商务部、中宣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等相关部委认定的地理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语言服务等各类国家服务出口基地。
(二)实施事后奖励。支持标准为对前款规定服务出口基地,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服务贸易企业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范围。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且年度服务出口额和实际缴纳保费排名靠前的服务贸易企业,最多不超过3家企业。
(二)实施事后资助。支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资助。
第十二条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在每个支持方向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 本章所规定排名靠前是指对经审计后申报企业或机构的出口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根据重点支持领域,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在市商务局网站等政府网站或平台对外发布申请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立项及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参与项目咨询、审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一个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只能以同一项目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即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先应当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金融领域服务贸易企业包括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