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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5-27 11:56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食用植物油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深发改规〔2022〕6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和我市粮食储备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食用植物油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6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食用植物油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物资储备领域食用植物油储备费用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以及我市粮食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市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正常储备费用及应急动用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按任务来源分为责任储备食用植物油与补充储备食用植物油。责任储备食用植物油是指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食用植物油储备任务而储备的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责任储备油),补充储备食用植物油是指我市为稳定本地市场、进一步保障本地食用植物油供应而储备的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补充储备油)。责任储备油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补充储备油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条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正常储备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度,盈余自留,超支不补。正常储备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责任储备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
第五条 责任储备油正常储备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仓库占用费、保管费(含财产保险费)、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实行市内外同一标准,储存于市外的储备食用植物油调运至市内的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核算。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银行贷款利息标准+仓库占用费标准+保管费标准+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标准,品种分为原油、散装成品油、小包装成品油。
第六条 银行贷款利息是指承储企业为完成储备任务购入储备食用植物油所需资金的贷款利息。
银行贷款利息标准=食用植物油买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率。食用植物油买价原油、散装成品油按照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统计的上一年度广东地区大豆油平均价格确定,小包装成品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的上一年度36个城市5L桶装豆油平均价格确定。
第七条 仓库占用费是指承储企业为完成储备任务所需仓库(油罐)的租赁费用。
仓库占用费标准参照深圳油罐租金平均水平确定,其中原油、散装成品油540元/吨,小包装成品油936元/吨。
第八条 保管费是指与储备食用植物油日常管理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员费、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费、检测费、保管损耗、财产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一)人员费是指承储企业为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年金等。人员费用标准=工资×(1+其他费用计提比例)÷人均保管量。工资取市统计局公布的深圳市上一年度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他费用计提比例按照国家及我市规定确定为53.49%。人均保管量参考深圳市油脂企业统计年报数据确定为330吨。
(二)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费指承储企业因承担食用植物油储备任务而支出的仓库(油罐)改造、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的折旧摊销费用及运维费用。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费标准=折旧摊销费用标准+运维费用标准。折旧摊销费用标准=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吨油投入资金÷折旧年限(6年);运维费用标准=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吨油投入资金×2%。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吨油投入资金参照《广东省粮食仓库建设指引》确定为233元/吨。
(三)检测费标准=扦样比例×检测频次×检测单价。扦样比例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确定为1份/2000吨;检测频次按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确定(在库检测2次/年,入库、出库各检测1次);检测单价根据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储备食用植物油质量检测单价确定,其中原油2110元/份、散装成品油和小包装成品油2190元/份。
(四)保管损耗标准=食用植物油买价×损耗率。损耗率按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确定为0.10%。
(五)财产保险费是指承储企业为在库食用植物油购买保险的费用,财产保险费标准=食用植物油买价×0.12%。
(六)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消毒费、防化费等,费用标准根据市场平均水平确定为20元/吨。
第九条 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
轮换费是指承储企业根据储备食用植物油轮换要求产生的港口相关费用、短途运输费、装卸费、包装和运输损耗。轮换费标准=(港口相关费用标准+短途运输费标准+装卸费标准+包装和运输损耗标准)/轮换周期。轮换费标准参考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港口相关费用标准原油、散装成品油60元/吨,短途运输费标准原油、散装成品油70元/吨、小包装成品油61元/吨,装卸费标准30元/吨,包装和运输损耗标准=食用植物油买价×2‰(小包装成品油不计算损耗)。轮换周期原油、散装成品油1年1次,小包装成品油1年4次。
轮换价差净值标准按照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统计的上一年度广东地区新旧油平均价差确定。
第三章 补充储备承储企业及储备费用的确定
第十条 在有利于储存安全、布局合理、监督管理、降低费用的前提下,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适当市场化、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补充储备油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补充储备油承储企业招标。
第十二条 确定补充储备承储企业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与之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储合同期满前,承储企业可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续签申请,续签条件和程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承储合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补充储备油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以责任储备油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为上限,根据招标结果确定,承储期内不再调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四章 正常储备费用拨付及监管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年度正常储备费用=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年度储备计划规模×(市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计划实物库存率/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计划实物库存率)。每半年预拨金额不超过年度正常储备费用的45%。年度结束后核拨全年费用,多退少补。
市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计划实物库存率按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食用植物油储备计划“成品油轮换期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计划的90%,原油轮换期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计划的80%,且储备油满库存状态的时间不得低于10个月”的库存要求确定,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计划实物库存率按广东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计划的90%的库存要求确定。本操作规程执行期间,我市储备油库存管理要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实物库存率计算年度正常储备费用。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正常储备费用年度预算指标后,及时将正常储备费用拨付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深圳分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正常储备费用按以下程序进行预拨。
(一)申请。承储企业根据年度储备任务,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测算应拨付的正常储备费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预拨申请。
(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核定预拨金额,并向市财政局出具预拨意见。
(三)预拨。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预拨意见开具拨款通知书,农发行深圳分行收到拨款通知书后及时将正常储备费用由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足额划拨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专户。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本市CPI指数连续2年平均涨跌超过3%,由承储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或直接由市发展改革委动议,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后,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提出适当调整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和委托承储合同,加强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的日常检查并开展年度考核,督促企业规范使用正常储备费用。
第十九条 年度结束后,承储企业根据储备任务完成情况,按本操作规程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测算应拨付的年度正常储备费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结算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正常储备费用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储备油相关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委托承储合同,结合市发展改革委日常检查及年度考核结果对承储企业进行审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正常储备费用实施绩效管理(含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可在相关绩效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章 应急动用费用拨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动用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产生的应急动用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财政局统筹解决经费预算。具体范围及标准按我市粮食储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动用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而需要向承储企业拨付应急动用费用的,由承储企业在动用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拨付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我市储备粮相关管理规定向承储企业拨付应急动用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