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应急〔2023〕226号
为规范市应急管理局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反垄断〔2022〕430号)《深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制定《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
一、方式途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进行反映、举报。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三)具体联系方式
1.电话:12350
3.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D座6楼
4.电子邮箱:liangbingbing@sz.gov.cn
二、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的反映。
(二)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举报。
三、职责分工
(一)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和宣传处
负责组织、协调本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登记属于本局受理范围内的相关反映、举报事项,填写《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事项登记表》。按照“谁起草、谁办理”原则,将反映、举报事项转交政策措施起草业务处室办理,并对业务处室的办理意见进行法制审核。
(二)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业务处室
政策措施起草业务处室负责相关反映、举报事项的办理,包括审查受理及处理,提出核查意见,经法制审核通过后答复反映、举报人。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其他处室协助。
四、受理程序
(一)反映、举报人应提供政策制定机关名称、地址以及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反映、举报。反映、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反映、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对匿名反映、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二)收到反映、举报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符合本机制规定的反映、举报予以受理并向反映、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对不同反映、举报人反映、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三)反映、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反映、举报人:
1.该反映、举报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2.反映、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反映、举报的;
4.反映、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5.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6.该政策措施不属于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等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反映、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对实名举报、反映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反映、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核查程序
(一)收到反映、举报事项并决定受理后,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主要为涉嫌反映、举报的政策措施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
(二)受理的反映、举报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反映、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三)已受理的反映、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查处理答复。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涉及本单位政策措施举报件,应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1.书面答复;
2.被举报的政策措施;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结果反馈
(一)在核查期间,被反映、举报的政策措施被废止或改正并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终止核查。
(二)在核查期间,反映、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反映、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终止核查。
(三)经核查,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四)经核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2.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3.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按照“谁起草、谁办理”原则,业务处室应当在作出处理意见或终止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送达实名反映、举报人。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事项登记表
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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