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应急规〔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应对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评选与考核、调度与救援、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含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中直或省直驻深各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自行组建或依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组建(以下简称组建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评选后纳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管理的,承担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工作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分级管理的总体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构建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训练有素、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指导、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共享、共建共用、联训联演、跨领域调度、综合保障等方面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所在行业领域应急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队伍建设职责】主管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明确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能力要求,监督指导组建单位落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任务。
第六条【队伍建设基本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统一的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等。
(二)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满足日常办公、值守备勤和训练培训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生活作息、值班备勤、内务管理、学习训练、车辆装备管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完善专业应急救援处置、安全防护技术、应急装备安全操作等规程。
(五)队伍政治能力、指挥能力、作战能力、管理能力和科技能力达到标准要求。
(六)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20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10人。
(七)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至少具有3年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属于应急救援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实用型人才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年龄限制。
(八)应急队员应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无精神疾病史,无遗传、慢性或传染性疾病,同时应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
(九)按照本行业、本领域风险特征及实际应急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七条【队伍基本职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组织值班备勤、训练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做好应急救援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
(三)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四)参与社会公众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
(五)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队伍培训内容】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需求,明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二)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及个人自救互救知识。
(三)与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应急处置技能。
(四)本行业、本领域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案例。
(五)其他必要的应急知识。
第九条【训练演练】在主管部门、组建单位的组织或指导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相应的训练大纲,细化训练科目及训练课时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不断提升专业救援能力;结合队伍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每季度至少组织或参加1次实战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条【队伍备案】组建单位应及时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调整)情况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将队伍建设(调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队伍评选与考核
第十一条【队伍评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评选制,通过评选的队伍纳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管理。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工作,负责制定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参考标准和程序。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工作,成立评选工作小组,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制定具体评选标准,明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的能力、水平和条件,选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及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标准并组织年度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动态调整】考核合格的队伍,继续纳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管理;考核不合格的队伍,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不再纳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管理。
第四章 队伍调度与救援
第十四条【指挥平台】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托市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中心,建立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日常管理。主管部门依托本部门信息化平台,实现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信息化管理,并与市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中心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指挥调度】主管部门负责调度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相关调度,参加跨灾种、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调度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外省(市、区)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及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预警待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准备,加强物资、装备的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队伍响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应迅速集结调动队伍和装备,第一时间赶赴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现场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服从统一指挥,按照命令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第十九条【救援中止及撤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开展现场态势评估;当发现事态发展影响救援人员安全时,应立即中止救援行动,组织救援人员撤离现场或就近避险,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第二十条【救援信息保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现场图片、视频、文字,以及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第二十一条【救援终止与总结】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清点人员、装备,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有序撤离,并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做好资料存档。
第五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
鼓励组建单位通过自筹、社会捐赠等方式,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待遇保障】鼓励组建单位为队员提供不低于本单位一线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并享受相关保险。
队员在训练培训、应急演练以及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装备保障】组建单位应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及时做好维修和更新。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短板,采购先进适用的装备器材,委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使用,提升现代化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条【通行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可提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
第二十六条【协同机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现场管理协同机制,共同加强灾害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生命通道和治安秩序保障。
第二十七条【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队员,按照国家、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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