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78号
施行时间: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以下动物、物品进站乘车:
(一)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
(二)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
(三)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无电池、已折叠且重量未超过30公斤以及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未超过1.6米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六)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七)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