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更新时间:2018-06-05 18:20:00 来源: 广东省气象局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全国首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地方政府规章。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广东是经济发展大省,又是灾害影响重省,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危害重,平均每年因气象灾害死亡115人。如2011年“4.17”强对流天气造成佛山、广州、肇庆市共18人死亡,2016年东莞“4.13”强对流天气导致龙门吊滑动倾覆压塌集装箱组合房致18人死亡,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自2015年3月1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省正式实施以来,我省在实践中探索推进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通过公布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初步建立了“风险识别、隐患整改、评价科学”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较好的工作经验,截至2017年12月,全省共认定并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1969家,分布在各个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在现有实践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两年的立法过程,该《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强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实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办法》的出台,以“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为指引,顺应了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提升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民生进步
(二)《办法》是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有力抓手。我省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危害重。基层单位主动防灾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基层防灾意识不高,应急响应处置能力不强。《办法》的出台,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有利于压实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办法》是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创新成果。2015年《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了重点单位1969家,初步建立“风险识别” “隐患整改” “评价科学”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制度,将探索形成的工作经验法制化,在全国气象灾害防御立法领域具有创新性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2条,内容体现了“两个明确”、“三项规范”、“四个强化”的特点。“两个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二是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确定因素和程序。“三项规范”,一是规范了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二是规范了对重点单位的服务与监督。三是规范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四个强化”,一是强化了重点单位气象安全建设要求,二是强化了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三是强化了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建设,四是强化了气象灾害防御社会机制。
(一)重点单位的定义和确定因素
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确定重点单位有四个“考虑”、八个“可以”、三个“应当”。
(二)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在遭遇不同灾害性天气时的重点防御措施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1.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3.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4.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5.在海域、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三)重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确保收得到、传得畅、用得好;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重点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四)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经济与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