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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咨询

更新时间:2013-08-21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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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高效便民、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根据群众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整边出实效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我市防雷装置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前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和已完工项目的防雷报审按如下方式处理:

  1.2010年4月1日前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后不需再办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2010年4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按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后,不需验原件。

  3.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后,不需验原件。

  4.审批时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提速时限为5个工作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法定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提速时限为3个工作日。

  5.此类建设项目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抓紧补办防雷审批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按相关法规执行。

  二、新、旧版建筑物防雷规范衔接处理方式: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的执行办法: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署时间为分界依据,在该规范实施日2011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设计合同的,按照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执行,鼓励执行新版规范;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执行。

  2.《建筑物防雷工程验收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的执行办法:以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在该规范实施日2011年2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此规范执行。有些项目属于提前开工、集中开工等建设情况的,合同签订时间比实际开工时间滞后,由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说明材料后按开工时间作为分界依据。

  三、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深圳市气象局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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