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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公布4类12宗防雷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8-28 14:18:46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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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我局严格履行气象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无资质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挂靠出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等4类12宗防雷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现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单位深刻吸取案例教训,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检测。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出具的检测数据及结果真实、客观、准确,严禁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4类12宗防雷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深圳市气象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4类12宗防雷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案(2宗)

  案例1:深圳某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案

  【违法事实】深圳某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中标承接了深圳市某医院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安全检测”招标项目,该项目内容包括建筑防雷设施检测,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双方签订《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安全检测合同书》后,当事人将其中的防雷设施检测部分另行分包给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吉林省某防雷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某防雷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为便于报账,当事人在未实际开展检测的情况下,出具盖有深圳某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的《广东省定期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取得业务收入6,800元。

  【处罚依据】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处罚内容】处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

  案例2:惠州市某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案

  【违法事实】惠州市某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情况下,对深圳市某学校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出具《防雷(接地)装置检测报告》,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费用2,000元。

  【处罚依据】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处罚内容】处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案(3宗)

  案例3:吉林省某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吉林省某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在43个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活动中,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签字人员与实际检测人员不符、部分签字人员未实际开展检测活动,却以“检测人员”的身份通过虚假签名的方式出现在检测报告中的情形。上述项目当事人共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费用189,515.62元。

  【处罚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处罚内容】处8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89,515.62元。

  案例4:深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深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等4个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活动中,存在检测报告中部分签字人员未实际参与检测,却以“检测人员”的身份通过虚假签名的方式出现在检测报告中的情形。在对某有限公司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时,未对控制楼及配电房-电源电涌保护器进行实际检测,所出具的《广东省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参考其他楼栋的电涌保护器型号和往年检测报告,虚假填写电源电涌保护器产品型号及数据。以上5个项目当事人共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费用20,605元。

  【处罚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处罚内容】处8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605元。

  案例5:南京某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案

  【违法事实】南京某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深圳市某公司等5个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均存在检测报告中部分签字人员均未实际参与检测,却以“检测人员”身份通过虚假签名的方式出现在检测报告中的情形。在对某有限公司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未对控制楼及配电房进线柜的电源电涌保护器进行实际检测,所出具的《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参考上年度的电涌保护器型号和往年检测报告,虚假填写电源电涌保护器产品型号及数据。以上6个检测项目当事人共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费用20,190.7元。

  【处罚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处罚内容】处8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190.7元。

  三、挂靠、出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案(2宗)

  案例6:深圳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挂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案

  【违法事实】深圳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挂靠吉林省某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承接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当事人通过支付吉林省某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的管理费用,由吉林省某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配合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签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同及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由当事人实际开展并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费用107,100元。

  【处罚依据】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内容】处8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7,100元。

  案例7:吉林省某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出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案

  【违法事实】吉林省某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中,向深圳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当事人通过收取深圳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费,配合该公司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签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同,在未实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情况下出具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费用12,750元。

  【处罚依据】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内容】处8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750元。

  四、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案(5宗)

  案例8:江苏某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案

  【违法事实】江苏某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22日、2023年10月7日在深圳市某学校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2023年9月4日,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述检测报告均未按要求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上传并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也均未在监督检查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在深圳市辖区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说明》及其附件材料中如实反映。

  【处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

  案例9:吉林省某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案

  【违法事实】吉林省某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9日、2022年8月8日以及2023年7月3日在深圳市3所学校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2023年8月22日与2024年1月26日,在深圳市某制药有限公司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述检测报告均未按要求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上传并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也均未在本单位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在深圳市辖区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说明》及附件材料中如实反映。

  【处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

  案例10:南京某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案

  【违法事实】南京某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6日、2023年9月16日在深圳市某中学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述检测报告均未按要求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上传并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也均未在本单位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在深圳市辖区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说明》及其附件材料中如实反映。

  【处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

  案例11:深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案

  【违法事实】深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8日、2023年8月24日在深圳市2所学校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述检测报告均未按要求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也未在本单位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在深圳市辖区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说明》及附件材料中如实反映。

  【处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

  案例12:深圳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案

  【违法事实】深圳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向监管检查机构提交的近两年《在深圳市辖区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说明》及附件材料中,未按要求如实提供本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检测能力证明、社保缴纳情况等材料,检测人员管某某未在当事人报送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

  【处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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