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载日期:2023-06-06
  • 名 称:《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转载来源: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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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06-06 分享到: 打印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工作,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我省优待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反复调研论证,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二)《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细则》第一章明确本细则适用于由广东省发放的优待证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他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实施细则》第一章明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指导全省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三)明确优待证功能。《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持证人凭广东省发放的优待证可享受国家层面提供的面向全国持证人的优待服务,省层面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证人的优待服务、各地市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证人的优待服务和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四)明确优待证申请程序。《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优待证原则上由服务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书面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户籍地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在常住地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明确外省户籍的服务对象申请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条件和退役军人证件丢失、无法证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的处理办法等。

  (五)明确优待证审核程序。《实施细则》第四章明确本地申请和跨省、跨市、跨县申请优待证的审核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明确对核实、初审、审核、备案、制证等各个环节未通过的申请,应逐级返回至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并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

  (六)明确优待证制发程序。《实施细则》第五章明确了优待证的制证监督、寄送、签收、送达、金融功能激活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处理方式。明确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定期将优待证制发情况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七)明确优待证补换、收回程序。《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七章明确了优待证遗失后补领的相关程序,更换优待证的具体情形、更换要求和更换所需费用,以及收回优待证的有关情形、程序和销毁的相关要求。

  (八)明确优待证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章明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明确优待证办理过程中的隐私保护要求和有关工作要求。

  (九)明确其他事宜。《实施细则》第九章明确东莞、中山市优待证办理工作流程,明确本细则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范围,以及本细则的解释部门和有效期限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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