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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6-08 09:51
名 称: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5月28日
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决定委托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委托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由其负责监督的在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一)依法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在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水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水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案源登记、调查取证。
(四)有关执法文书送达、整改复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规章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
1.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雅德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3楼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2012;0755-88212009
(二)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道397号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