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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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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07-31 09:4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规划土地监察体制的通知》(深编〔2016〕92号),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接受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查处跨区的或者市政府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重大案件;
(四)组织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
(五)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六)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市规划土地监察提供科技手段,实现全市规划土地监察信息共享;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九)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十)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十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十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十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交易大厦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93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