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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1-13 14:5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深圳市排水条例》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鹏编〔2015〕13号)的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三)协调和处理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拆除工作;
(四)督促辖区内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
(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
(六)对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工业企业、施工单位可能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拒报、谎报或者未按时申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指标、规定的方式和时段排放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对施工单位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后,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或者接待来访及投诉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对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值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对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制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对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对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对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对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喇叭、音响器材等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行为方式,严重干扰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对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对其他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三)对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或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五)对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六)对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以及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擅自接受移交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七)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八)对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相关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九)对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未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对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一)对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污泥和废气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二)对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不配合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不为监测设备、设施提供正常运行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三)对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四)对污水处理厂擅自停产、减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五)对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污水不能达标或者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运营单位未立即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六)对市政排水管网覆盖地区的自建排水设施未与市政排水管网接驳、排水单位和个人未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七)对排水单位和个人未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八)对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九)对排水单位和个人应设置而未设置排水控制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十)对供水企业擅自向不具备排水条件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供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十一)对排水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十二)对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十三)对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十四)对排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或立即报告该区域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十五)对在市政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影响市政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与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十六)对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与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商定相关施工方案、施工期间未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或者施工结束后,未按照要求予以恢复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十七)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自备水源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四十八)对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十九)对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者未将排水设施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十)对不按照规定将折旧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十一)对不按规定使用折旧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十二)对其他违反《深圳市排水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3.深圳市排水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奔康工业园A8栋3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333129、0755-28333252、0755-2833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