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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1 15:35
名 称: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290号)等文件关于推进权责一致、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含中直驻粤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实施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指含有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根据设定依据的层级划分为省级基本目录和市级基本目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指为了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标准化程度,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基本目录基础上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业务表单、审批结果等要素后形成的标准化成果。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基本目录或实施规范基础上进行细化完善后,形成的政务服务事项要素清单,并以办事指南的形式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对外展示。
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事项管理系统”)指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级分类、一体管理、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管理。
第五条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与标准化建设;负责省级基本目录日常动态调整的审核;负责省事项管理系统的升级完善与运维保障。
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系统基本目录。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部门实施规范与实施清单,指导下级对口部门的实施清单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参照省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省、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政务服务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政务服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清单调整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基本目录
第六条 列入省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并在全省范围通用。列入市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依据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并在全市范围通用。
列入省级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在市级基本目录中重复设定。
第七条 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和发布省级、市级基本目录中本部门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对基本目录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与准确性负责。
基本目录经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基本目录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应予以调整的;
(二)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三)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四)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
(五)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省级基本目录出现第八条规定之一调整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省业务主管部门在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调整的内容、理由和其他部门意见作出充分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反馈申请部门;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论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对涉及部门职能配置的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应当征求省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作出调整决定。
(三)对作出不予以调整决定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意见进行修改,或再补充理由、依据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原则,充分征求下级对口部门的实施意见,在省级基本目录中围绕政务服务事项的全生命周期,根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的差异,合理拆分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拆分业务办理项。
第三章 实施规范和实施清单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省级基本目录基础上,结合业务实际,设定“是否统筹”“下级是否可改”等统筹权限规则,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重点要素,编制形成实施规范,并对外发布。
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管理要求,在上级实施规范基础上,追加统筹权限规则和统筹要素后,形成本级实施规范,并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配置等规定,在基本目录子项、业务办理项中将应当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施,并在实施规范基础上,编制实施清单。
第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基本目录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管理要求,在上级实施规范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在实施规范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施,并完成实施清单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省统一标准,依托省事项管理系统,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公布基本目录和实施规范,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公布权责清单和实施清单,并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以省事项管理系统为源头,确保各级政府网站、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的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实施清单信息与广东政务服务网一致,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要求将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及时上传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规范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一)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实施层级涉及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指导并督促下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做好纳入实施或承接工作;对以委托、下放等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各地向基层延伸和服务窗口前移、帮办代办等创新服务模式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在省事项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并报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同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部门和受委托实施机构,指导、督促做好业务系统配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对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在基本目录之外另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要求办事对象提供实施清单要求之外的材料。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据实施清单,制定并及时调整政务服务文件归档范围与要求,确保政务服务档案同步归档。
第十七条 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的基本目录子项、业务办理项或实施规范有调整需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收集本系统的调整需求,通过省事项管理系统向对口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调整需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对不予以调整的,应当反馈不予以调整的理由。
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汇总后,由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协调。
(二)省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或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与实施进行个性化技术改造或调整范围较大的,应当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在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前,应当在省事项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线。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政务服务事项运营中心,构建政务服务事项运营体系,明确上线备案与日常监督细则,提升政务服务事项运营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基本目录发生调整后,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权责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推动清单与基本目录的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保持一致,实现数据同源、一体化动态管理,推动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与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的联动管理机制。
第五章 优化创新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采用自行调查、部门间协查等业务方式,充分利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归档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持续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到现场次数。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据办事场景选择不少于2项政务服务事项组合形成的“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并纳入省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由多个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实施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编制主题集成服务的基本目录与实施清单,联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实施规范,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要素在本行政区域内一致,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跨域通办”。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积极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的告知承诺制与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在省事项管理系统中标记纳入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条件、容缺材料列表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省事项管理系统的要素管理、统筹模式、标签应用等功能,积极探索政务服务事项创新;推进将本部门的政策兑现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部门,探索将镇(街道)、村(社区)依法依规开具的证明事项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并推进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牵头推进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实施清单要素标准化工作,探索实施清单申请材料要素标准库建设,实现同种材料同一编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材料编码标准化、规范化。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检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同源、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检查和督促优化工作。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参照省做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省、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评估指标体系,将指标体系纳入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第三方评估、标杆政务服务中心评估、常态化监测等工作,并将有关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参照省做法,开展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的评估与通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推进行政征收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征收事项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基本目录相关管理工作参照省级基本目录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