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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04 16:30
名 称:关于《深圳市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目录(2017年)》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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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深圳市政府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于日前印发了《深圳市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目录(2017年)》(深府规〔2017〕11号,以下简称《目录》),决定对全市123项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调整。
一、工作背景
在2016年取消转移下放293项行政职权事项的基础上,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市财政委,对由市直部门统筹规范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及日常工作中各单位提出的行政职权事项调整意见,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广泛征求市直各部门、各区意见,并与主要部门反复沟通,梳理形成《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二、清理成果
《目录》共对全市123项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调整,其中行政许可事项35项:取消30项(含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7项,并入其他事项7项),其他调整方式5项;行政服务事项77项:取消67项(含暂停实施1项,并入其他事项15项),下放3项,其他调整方式7项;行政处罚事项2项、行政检查事项6项、行政征收事项3项,均为取消。
关于“取消,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类事项。该类调整在我市以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文件中,采用的是“转移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表述。鉴于国务院、广东省有关文件对于该类调整事项,使用的是“停止实施,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取消,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等表述,本次《目录》也采用了“取消,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表述。
关于其他调整类事项。一是事项合并,合并的事项在设立依据、服务对象、实施主体、办理流程等方面基本一致,在受理、审批等实际业务操作中不做具体区分,从方便行政相对人申办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的角度出发,对事项进行合并,如区级发改部门的“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初审”和“高中教育收费标准初审”;二是事权实施层级调整,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对市、区主管部门的权责划分进行了调整,如市规划国土委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由市级事项调整为市、区两级共有事项。三是事项类别调整,主要是对照最新修订的政策法规、上级部门有关决定,对事项的性质类别进行调整,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设立许可”调整为备案,市地税局的“对单边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企业的核准”调整为行政征收等。
三、清理重点
此次事项清理坚持问题导向,为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重点聚焦在以下领域:
(一)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一是涉及市场准入类事项。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或者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可以控制、采取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解决的事项予以调整。比如取消市民政局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设立”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登记。二是年检、年审、备案类事项。实施该类事项,主要是为了掌握相关行业运行、从业人员情况,便于事中事后监管。此类事项可借鉴商事登记年报制度,以年报制度代替年检、年审,建立、优化相关办事信息平台,由企业或市民通过网络平台主动公布信息;或者加强信息共享,从市场监管等部门获得相关备案信息,充分利用社会征信体系手段,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实现管理目的。比如市规划国土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手续”、市交通运输委的“从事货运代理(代办)备案”、市住房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等。三是资格、资质类事项。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此类事项应当通过加强相关资格、资质标准、行业规范指引的制定,将资格、资质的审查、发证、补证、注销等具体工作转移至社会组织或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比如市卫生计生委的“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市规划国土委的“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等。
(二)创造公平营商环境。主要是在外商投资领域,本着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进一步精简外商投资审批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公平、平等的营商环境。比如取消市经贸信息委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本地企业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等事项,按照内资企业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三)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为缩短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辖区企业和群众就近办理业务,对市区职能定位进行优化调整,将全部或部分事权下放到区直部门实施。比如市水务局的“排水达标小区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