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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02-24 11:28

名 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2-02-24 11:28 【字体:

  深发改〔2022〕87号

各区政府(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保障救助体系,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要求,现就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

  (一)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及特困人员;

  (二)具有我市户籍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正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四)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五)我市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三、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全市统一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我市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省有关部门作出的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决定。

  四、联动措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通报的相关价格指数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函告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民政、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群体规模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一)按“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SCPI)同比涨幅”的方式,计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并四舍五入取整。

  (二)当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按每人每月最低补贴60元计算;如根据上款方式计算的补贴标准大于60元,则据实发放当月补贴。

  六、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以应急措施的形式,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于公布CPI等相关指数发布当月完成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工作。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对正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及特困人员以及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具有我市户籍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我市“五老”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财政统筹安排,各区要根据物价走势,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由同级财政足额保障。

  七、职责分工

  组织实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涉及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和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做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工作,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定期统计汇总上报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跟踪评估实施情况。

  (二)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并在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当月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反馈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期CPI、SCPI、CPI中的食品价格同比涨幅通报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和退役军人部门。

  (三)市民政、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市、区对应部门发放本部门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并根据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适时提出调整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或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梳理本部门相应保障对象的待遇水平、领取期限以及调整等信息。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应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区对应部门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对象名单提交到区民政部门,名单应以辖区为单位,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剔除可能重复领取补贴的对象名单,并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区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保障对象中,与正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身份重复的补贴对象,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民政部门保障对象与退役军人部门保障对象身份重复的,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组织各区对应部门应于公布CPI等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完成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工作。

  (五)各区政府要根据物价走势,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市财政部门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八、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要加强联系协调,准确掌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完善。各区民政、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请示区政府;存在的共性问题,由市相应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反映。

  (二)及时发放补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核定补贴对象、落实有关资金等相关工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市民政部门在每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后,会同相关部门汇总本期全市补贴发放金额,并于次月8日之前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组织宣传。各区和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增进社会各方特别是困难群众对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确保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四)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将跟踪评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直接责任单位或者补贴发放严重滞后的相关部门,一经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深发改〔2020〕229号)同时废止。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全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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