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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11-14 10:41
名 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粤发改价格函〔2016〕529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物价)局: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我委对2002年制定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目录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同时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7日
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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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项目 |
组织听证部门 |
备注 |
1 |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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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不含未接入市政管网的瓶组供气单位销售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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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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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在一定区域内适用的收费政策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
5 |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公共交通票价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听证范围为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票价(新开辟的城市公交线路执行本市县区统一票价的不另行组织听证) |
6 |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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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含清洁卫生费)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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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和公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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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听证范围为一次性调整项目和调价总体水平达到10%或以上的 |
10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在一定区域内适用的收费政策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
11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 |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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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的项目,自动退
出本目录。
2.本目录所列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听证。制定在一定区
域范围内执行的价格,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广东省
定价目录》,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继续按原有权限管理,相应地由其按照定价权限组织价格听证。
3.听证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联动机制或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已经建立并经听证的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听证。
4.本目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