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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1-04-02 11:31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农业生产电价的函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农业生产电价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419号)规定,请各供电企业对我市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提供初级市场的粮食烘干用电等),以及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库设施用电,认真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除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合表电价执行,深汕特别合作区仍然按照汕尾市农业电价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农业生产电价政策,从其规定。
专此致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