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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06 15:28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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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07-06 15:28 【字体:

深发改〔2020〕111号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各转供电企业、用电户: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规定,同时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免除我市工商企业2020年2月份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实行“欠费不停供”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措施。

  二、各转供电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规定,将此次降价政策的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电价红利。违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供电公司要通过供电服务热线、营业厅、官方网站等渠道,将国家、省、市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措施主动向广大用电户做好宣传解释,并将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0〕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供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下同),其中深圳市为现执行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电价、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根据相关规定及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降低电价措施平稳实施并尽快执行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此次降价政策的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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